陈素玉:佛教徒看堕胎(3)

这件事当然最好是防止它发生,不过如果发生后,我想应有两个态度:一、认识这件事是不对的,是不得已的,希望以后不要继续发生,也不要在自己身旁的人发生。二、既然已发生就不要掉悔。 佛教的修行最重要是使人自在

  这件事当然最好是防止它发生,不过如果发生后,我想应有两个态度:一、认识这件事是不对的,是不得已的,希望以后不要继续发生,也不要在自己身旁的人发生。二、既然已发生就不要掉悔。

  佛教的修行最重要是使人自在,一个人如果有预防的工作,就不会发生这事,就可得到自在;如果已经做了,就应该放下,不要再增加观念上的困扰,也就可得到自在。

  大家应该用悲悯的态度,重视与处理堕胎的问题,在教育的工作上扎根。现在如果只是用恐吓、惊吓的态度,都不是正统佛教的作法。(1990.3.30.)

  黄崧修(新竹普贤学佛会副会长)

  我们以前并不知道佛教戒律里堕胎是杀生,在我家老大与老二之间曾拿掉一个多月的胎儿,后来。因为有婴灵的问题,我太太问起这是否会作祟,加上很多人在讨论,所以我就去翻经。我的印象堕胎算是杀生,戒律明显是这样讲的。通常戒律旨在止恶扬善,教人避免不必要的错误,所以像杀生,它会订的这样高,这是有实质的考虑。若戒律说可以堕胎,岂不更浮滥?为避免流弊,“取乎其上”,是有其必要的考虑。

  堕胎于社会是有其正面功能,但不能因社会的需求角度,就正面肯定这是对的。就近几年我对佛法的了解,觉得:一、从戒律的角度,仍要维持其原来设戒的意义。二、佛教应积极参与社会教育工作。目前很多佛教徒还认为谈性教育是肮脏的,欲望是罪恶的,不敢去面对,这样封闭的心态,就不利于开展性方面的教育(包括堕胎)与讨论工作。(1990.3.31.)

  陈永森(普贤中医诊所中医师)

  从两个角度来谈:一、佛教是尊重生命的,以佛教徒的角度我是反对的。二、以医学讲,我们可做事前的预防,以现代的技术应可做得到,父母应有负责的态度,不要将罪过加诸小生命上,自己造的业,应该自己承担。

  堕胎的问题会变得这么复杂,我想主要是未婚青少年不懂,性教育不够,以及己婚夫妻的疏忽,在不想要孩子的情况,没做妥善的预防。否则这问题应不至于太难,避孕方法太多了,在中医文献上是有这方面的记载,比如油菜就可避孕,但没做过实验,即使在大陆中医那么发达的情况,他们避孕仍以西药为主。但以中医的立场,我较不同意结扎避孕,因为结扎后有些经脉被切断,气脉不通,临床上有见过结扎后的妇女发生过问题,且结扎后对贺尔蒙系统会有些影响,像有些妇女因不得已理由,子宫或卵巢长瘤而切除后产生后遗症,人会觉得很烦躁、很歇斯底里、口干舌燥、睡眠不好…种种临床症状都跑出来。

  过去古老的方法有人做过针灸或中药堕胎,我个人没有实际去做,也不知后果怎样。事实上现在的人堕胎,也很少去找中医,除了大陆一些乡下地方用这种古老方法,当然危险性一样也是有的,以中药来讲,堕胎后怕有血崩,对身体还是有影响。

  对于西方新近研究的堕胎药(访者按:法国Ru486)有可能引进,而造成堕胎的更泛滥,我想佛教徒也只能以规劝的态度,站在护生的立场,提出因果观念,但抉择也都还在孕妇自己。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小生命来,大都是自私的心理,但伤害小生命却是件大事;每个胎儿都有其福德因缘,只要婴儿留下来,俗语说:“一枝草一点露”,客观条件可慢慢克服。在我们周遭,不也很多当初父母不想要而后又留下来的孩子,现在也都还不错的例子吗?所以我想都是心念的问题,只要心转,境也会跟着转的。(1990.3.31.)(编者按:陈永森医师最近获得中医师华陀金像奖)

  沈美真(美真法律事务所律师、“妇女新知”董事)

  “妇女新知”曾为妇女争取堕胎合法,民国七十三年“优生保健法”的订立,他们也是力促者之一。我进入“妇女新知”,是这件事之后,所以并没有参与这工作。我本身的观念与立场是跟他们不同的,我是反对堕胎,最大的原因是我觉得胎儿有生命,像早产儿,虽未足月,但生下来还是能活下来。孩子的生命从什么时候开始呢?从生下来后才算吗?不是呀!早产儿生下也会活,现代科技发达,胎儿满六个月就能活,生命绝不是出娘胎后才有,出娘胎前就有生命,生命是延续的,小孩十个月有生命,九个月也有生命,相同的,四个月也应该有生命,就佛教的观点来说,受胎后就有生命。我觉得生命是具有很多的价值,不可随便剥夺。一个人生下来,就算是个残废,你可以因这孩子是个残废,会造成社会上的负担而杀掉吗?我想一般人不可以这样做,法律上来讲也不可以这做,宗教来讲更不可以这样做,我们不能因一个残障的人确实带给家人、社会的负担而把他毁灭掉。

  在谈这样理念的同时,为顾及到环境上确实有困难的妇女,我们不能不谈到社会福利问题,社会福利如果肯做,在她周遭的人,如果肯帮助她,才能克服这问题。有些妇女生下聋哑、智障的孩子,我们不因此就把他们毁灭掉,像这样的福利工作有很大部分应该政府来做,我们既不能因为智障儿是个人及社会的负担而把生命毁灭掉,同样也不能因为胎儿是残缺,他还在肚子里,就可以把他解决掉。同样是生命,我们不能因为还在肚子里而有分别。我觉得这同时牵涉到一个利益衡量的问题:到底一个生命重要,还是你个人的负担减轻的利益重要,那个重要的问题,比如说,生了个残障儿童负担很大,如果堕胎就会减轻负担,这是个利益,孩子的利益和你的利益冲突时,你会选择那个?“优生保健法”是允许胎儿不好就可以堕掉,其实胎儿一样也是生命只是还没生出来,我们为了减轻负担,是否可以立法把那些残障的人毁灭掉?就像当初德国人杀犹太人的理由,说他们是不好的人渣,有什么不一样呢?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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