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素玉:佛教徒看堕胎

佛教徒,堕胎
编者按:堕胎是人类面临的难题。影响堕胎的社会因素很多,而且它们之间相互关联着,如法规的制定、人口政策、宗教信仰、文化传统、妇权运动、工业化及都市化程度、社会福利及医疗制度等等,都影响着堕胎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可欲性。

  台湾过去的法规严格限制堕胎行为,但自从一群妇权运动团体予立法者施加压力,而制定“优生保健法”(1984)之后,堕胎就变成轻而易举的事。根据合格的人工流产医师提报的资料显示,十五岁至四十九岁的妇女,每年有千分之四十施行堕胎,以生育率为千分之六十来作比较,去年台湾约有三十一万婴儿诞生,即有二十万胎儿被堕胎掉,但实际堕胎数目恐怕大过这个数目甚多。

  佛教怎么看待堕胎问题?佛教是持护生的观点,而制定“不杀生”为出家在家共同应共同遵守的戒律,各部比丘比丘尼戒律都提到戒杀,如《五分戒本》说:“若比丘,若人、若似人(按:入母胎以后,至四十九日)若自杀、若与刀药杀、若教人杀、若教自杀……如是种种因缘彼因是死,是比丘得波罗夷,不共住。”比丘比丘尼犯杀人罪或帮人堕胎等过失,将被逐出僧团,但戒律对于一般佛教徒及受持五戒的在家弟子的约束力及制裁力就没有那么大,纯粹是教徒在道德上的自律。

  佛教是站在人道的立场来反对堕胎,但是生命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必须先确定,才更有理由更有根据来反对堕胎。古代佛教认为若识不入母胎,名色(受精卵)无法成长,须要“识缘名色,名色缘识”辗转相依才得成长。而识在精卵结合时即与之合在一起,或在中枢神经成熟之后?在古代并没有能力提供这方面的知识。依胚胎学家Clifford Grobs tein的意见(请参考《一个胚胎学家看堕胎辩论》),受精卵只有“基因的”个体性存在,而人的其他五种基本的个体性还未出现,受精卵约两星期后,在子宫着床之后,胚胎才形成,才开始“发展的”个体性,四星期后“功能的”个体性才出现,可是看不出有精神的征兆,从第八到第二十个星期,也似乎不可能有任何意识。即胎儿发展的早期,因为没有解剖学上或生理学上的基础,还不能算是“有情众生”。胚胎学家的观点,似乎要让我们重新思考早期的堕胎算不算是“杀生”的行为。

  编者认为若把受精卵或胚胎当做生命开始,避免因堕胎而误杀生命,除非:一、国家有很好的社会福利及健全的收养机构。二、人民的道德水准发展到极高点。这两点似乎第一点有着关键性的作用,它将解决了怀胎、养育、教养的很大部分问题。有缘起智慧的佛教徒不应该只一味反对堕胎,说堕胎是杀生、不道德而已,除了追究生命从何时开始之外,应实质为孕妇争取福利等的努力,才可能使堕胎这个难题做根源性的解决。我们访问了几位法师居士,他们都就他们的专业、认识与处境,作了真诚的述说。


  恒清法师(法光佛教文化研究所所长、台大哲学系教授)

  基本上佛教徒还是站在佛教的立场看事情,不然他就不叫佛教徒了。佛教的基本立场当然是戒杀生,只要是佛教徒的话,这个观念他一定会有,这个立场他一定要有,不然他也就不能认同佛教这个重要的教义,不能认同这个教义,也就无所谓信仰佛教。

  虽然大环境有所变化,但不能什么都跟着变,而失去自己的立场,有些观念我可以改变,但是原则性的东西我仍觉得很重要,当然面临问题时,怎么去做、去解释、去处理,有时也要看个案如何,那时候也就难免要方便与权宜,但是判断什么是方便,什么是失去立场,这就要靠个人的抉择、智慧及悲心,看每个人case的不一样来决定,原则上来讲是这样。如果以实例来讲,比如说,谈堕胎这个问题,佛教应该是反对堕胎,这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再怎样,堕胎是杀生,再说这是男女的事情,既然做了这件事(性行为),他们就要负责,能够的话,当然要避免堕胎,为了避免这困扰,那就要事先防范受孕,佛教徒是可以赞成预防受孕,不像天主教一味反对。佛教徒对节育,应该是不会反对,可是一旦怀孕了,那当然是要负这个生育责任,这是应该的。但也不是说一怀孕就绝对不能堕胎,如果有特殊情况,比如说,现代科技进步,发现这孩子出世会是个畸型儿,或是其他的问题,这些优生的问题,这是目前要面临的;另外,如果说女孩怀孕是非志愿的,如被强暴等,或说有危害母亲生命的,有这些情况,我认为个人可以抉择是否堕胎,这对佛教来说,你做这个抉择,你要负这个责任,虽然这是很难做的判断、很难抉择,可是一个女孩必须面临这问题。

  我认为没有任何情况是“必须的”,堕胎也是这样,任何情况都是需要自己抉择,比如说,你发现这孩子是畸型儿,你也没有必须把他堕胎,那也是你自己的决定,又如你被强暴而怀孕,如果你愿意的话,可以把他生下来,这也都是自己的判断与抉择,我想很少情况是“必须”堕胎的,不过那时也就是“大慈大悲”的层次了。在辅导一个信徒时,我不会告诉她应该怎么样做,我会分析给她听,生下来会面临什么样的问题,堕胎的话,照佛教的教义来讲,可能会有什么样的结果,这些她都必须要了解,到最后抉择仍在她自己,我不能替她决定。有些妇女除了某些特殊情况外,不小心怀孕了,她不要这一个孩子,这是最不成理由的理由,她不要就该事先预防,既然有了又要把他堕胎,这是我最反对的。我比较同情的是畸型的小孩,或被强迫的,但类似这种情况,我都觉得还有商榷的余地,何况其他情况。我最不同情那些不节制性行为,又不做好预先防范,怀孕了却很容易就把胎儿解决掉,我不认为这应该同情的,佛教讲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若不节制性行为,而只以堕胎来解决,这是不对的。(1990.3.22.)

  杨郁文(如意妇产科医师、佛研所教授)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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