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跨越前世今生·第六章》 作者:陈胜英医师 著者陈胜英医师:台大医学院毕业,1972年赴美国田纳西大学医学院深造。历任田纳西棉花市荣民总医院主治医生、密西根圣约瑟医院及梅西医院精神科主任、加州诺瓦克大都会医院急诊部主任,以及南加州大学临床副教授等,并于南加州自设头痛及脑科诊所十余年。陈胜英为美国神经精神科专科医师,及中华民国精神科专科医师,目前设有个人诊疗中心。 著有《生命不死——精神科医师的前世治疗报告》及《跨越前世今生——陈胜英医师的催眠治疗报告》。
灵魂附身(《跨越前世今生·第六章》) 子不语怪力乱神,是中国圣人面对不可知事物的态度,虽是聪明的作法,但这种不语只是因不知而逃避去面对而已,并不切实际,也不符合现代科学的精神。现代人追求真相真知,这些所谓怪力乱神之事,如果存在,我们人类不可不知,必得加以研究;如果不存在,我们也要多方面加以彻底研究,让人类从此能清楚明白这些事物的意义是什么,安心地扬弃不实的知识。 一件事情,我们因不知而不语,是聪明;若因不知、不语而认为它不存在,就是无知。在未经详细研究辨证、真相未明之前,我们都要谨慎,不可强加断言。 如果事情太难判断,真假难分,我们只有根据实际上发生的经过,不加渲染地报导出来,做为将来验证的根据,这才是现代人处理这种不可知事物的正确态度。也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超越古圣先贤的不语、不究,使我们的现代文明有所突破。 台湾最近发生一件非常值得重视的事情,就是主办太极门事件的侯宽仁检察官将养小鬼之事列为犯罪事实,做为起诉当事人的原因,也就是将灵学上的现象提升到法律层面上来讨论。 这样的事件,无疑会引起法律、文化、医学、社会学及其他相关科学上的争议。承办此案件的检察官届时将如何以物质科学的证据,来审核心灵学上难以客观观察到的现象,从而鉴定犯罪的事实,实在是司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理论上来说,检察官至少必须证实犯者确曾养小鬼,而养小鬼也确实造成对他人的伤害,同时这个伤害触犯了刑法,这个案子就有成立的可能。但辩方很可能质疑养小鬼事实上无科学根据;或者印证他养小鬼反而有助众人而要求案件不成立。 在公平审判的原则下,到时候法官必须给双方对等公平的时间、空间,进行对己方最有利的辩解。这些辩解,因为牵涉到很难用客观的科学方法去验证的养小鬼问题,甚至于光是针对辨识小鬼何在一事,就很可能让本案成为台湾司法史上空前绝后的世纪性审判。 在国外,如遇有人谈论这种事情,因属宗教层面的问题,多不以法律议处,法律仅能就其行为中明显可见的违法部分裁断,可说是避重就轻地就法论法,所以不太复杂。如果有人坚称他养了小鬼,则事涉无法印证的难解现象,法庭必会要求对当事人进行精神鉴定,那就又要面临诸多立场互异的精神科专家不同意见的取舍了。 不管本案最终结果如何,如果在处理过程中,能促进国内宗教界与学术界合作,共同来研究养小鬼的问题,同时对千百年来困扰人类心灵的诸多问题,多加关注且一并探讨,激发众多个人及学术团体对“心灵学”的知识产生兴趣,最后得使这门学问成为一种真知,那才是最有意义的事。 我也衷心希望这种心灵学的热潮,在学术界发芽生根,让学者对诸多灵界玄学上的现象,都愿以客观科学的方法加以研究验证,而不只是嗤之以鼻,显现学界对这些研究漠不重视,而且缺乏信心。
在我多年的专业生涯中,经常见到灵魂附体的现象,这种相当诡异,但并非全然不可理解的事情,确实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虽然在理性的层面上,很难相信灵魂附身的现象,但每一个宗教都会提及,甚且是一般人耳熟能详的事情。身为前世催眠医生,我也经验了不少类似个案。这些个案若由一般医生来处理,多半会为他们安上某种精神医学的诊断,然后开给病人大量的安神剂或镇定剂,也不管有效无效。事实上,只要遵循精神分析的理论与方法,按部就班地追根究底一番,才可能有真相大白之日。经我看过的几十个类似附身的个案中,大略可分成四大类: 1、虚性附身这是属于歇斯底里症跟精神官能症的病症,被病人误以为有外灵附身,其实查起来什么外灵也没有,这种附身是虚假的。 2、假性附身这种附身在临床症状上确实有外灵存在的迹象,但考查起来,外灵并不是真的外灵,更像是自灵一部分的变形,造成好像是外灵的假象。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