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位已受清净菩萨戒之菩萨,除直接或间接行利益众生外,无其余事情,但若不了解利益众生之方便法,则可能所作不仅未能成为利益众生之事,且有直接或间接伤害之虞。因此须用九种观察而行利生。 初、观察自他二者。 1. 若直接或间接对 自他皆有利益则可为之。 2. 对自他不仅无利益且有害处时则不可行。 3. 对 自己有利益而他人有害则不可行。 4. 对自己有害处而他人有利益, 则视当时情况而定。 (所指情况为:) 1. 初学者当以防止自己受害为重,如同树木之幼苗,防止自己受害即是利益众生之根。 5. 胜解行发心者以利益的情况为重。 6. 登地者以一心利他为重。 第二、观察利害之大小者。 1. 若直接或间接对众生有大利益,而对自己有微害时, 则可行利生。 2. 对众生有微小的利益,对自己有极大的害处时,则不可行。 3. 倘若利害大小相等时,则视当时的情况而定。 (所指情况为) 1. 初学者要以防止自己受害为重, 如同树木之幼苗,防止自己受害即是利益众生之根。 2 胜解行发心以上者则以行利他为重。 第三、观察众生之优劣者。 1. 对如畜生等下劣众生有利益,而如人般的高等众生有害时不可行。 2. 对人等众生有利,而少数畜生等下劣众生有害时可行。 3. 一般凡夫和修学佛法者,亦如是观察。 4.同是修学佛法者中,如声闻、缘觉与菩萨圣众亦如是观察。 第四、观察众生之多寡者。 1. 对众人有帮助,而对少数人有害时可行。 2. 对众人有害,却对少数人有利益,则不可行。 3. 若得利或受害者之数量相等时,用善巧方便法防止害处,并尽量作有利益之事。 第五、观察此生与来世者。 1. 若对此生和来世皆具利益,则完全可行。 2. 若对二者皆无利益,则千万不可为之。 3 .对此生有利益, 但来生有害时也不可行; 4. 倘若对此生有害处,而来生有益处时,用方便法拯救此生的害处, 再行来生有利益之事。 第六、观察戒律与不善业者。 虽然本身是具戒者,但为利益某些众生,对他人只行恶业却具有大利益时,佛陀开许行十种恶业,因此可行的学处有: 杀生: 如果亲见有人为了小利益,而造无间罪如杀害声闻、缘觉、菩萨等圣众。虽然本身注重因果,但对他人发慈悲心而杀害此众生,则不但不成罪业,且增长许多福德。从前我等导师(释迦牟尼佛)曾经转生?大悲商主时,和五百位商人一起去大海(取宝)的途中,一个名?短矛黑人的凶残强盗企图杀害五百商人。大悲商主想:这五百商人全部是不退转菩萨,如果这个人杀害了他们,他将会在地狱中住无量劫(感受痛苦),实在可怜,若我杀了这个人,他就不会堕入地狱,我自己堕地狱也是没办法的。这样想了之后,大悲商主以非凡的勇气杀了那个强盗,(以此业大悲商主不但未堕入恶趣中,而且)圆满了七万劫的资粮。此公案表面上看,大悲商主是造了恶业,因?他是菩萨亲自杀了一个人,实际上是善业,因?他没有牵涉私欲,暂时保护了五百商人的生命,并且究竟把短矛黑人从地狱的痛苦中解救出来,所以是极大的善业。 不与取: 若本身亲见有人窃盗僧众及佛塔的财物,而菩萨有能力,对此人发慈悲心,将财物归还原处。则不但不成罪业,且增长许多福德。 邪淫: 本身亲见未婚男女,心生猛烈贪欲非常痛苦时,在家菩萨与其交媾而引入正道,则不但不成罪业,且增长许多福德。往昔,星宿婆罗门的儿子,许多年中在林中持梵净行。一次他到城中去化缘时,一位婆罗门女对他生起贪心,欲绝身亡。星宿婆罗门子对她生起大悲心,与她结成夫妻,(以此业而)圆满了四万劫的资粮。诸如此类的破梵净行也是开许的。 妄语: 为了救度许多众生的命,或使束缚、断肢者得解脱,说各种方便妄语,则不但不成罪业,且增长许多福德。 两舌: 为了邪恶师或恶友所摄受的众生,发慈悲心讲各种离间语,使他们互相远离,则不但不成罪业,且增长许多福德。 恶口: 若某些众生入邪道行恶业时,无法用婉转的言词阻止,而对他发慈悲心,用猛厉、轻蔑的态度说粗话,则不但不成罪业,且增长许多福德。 绮语: 当一些众生心里悲伤痛苦时,若他喜欢歌舞,唱歌等无意义之事,对其发慈悲心,以跳舞、嘻笑、乐器、唱歌等各种方式令他欢喜,而引入善道,则不但不成罪业,且增长许多福德。 贪心: 虽说意之三不善业佛陀并未开许,但为利益他人即是可行之学处,若本身亲见饥饿者,但自己无可布施之受用时,对富翁或悭吝者发慈心,心想将他的食物、财富,用种种手段窃盗来并布施他人,如此贪他人之食、财不但不成罪业,且增长许多福德。 害心: 有些众生成为上师、僧众的怨敌,对他发慈悲心,用猛烈现象的诛法伤害此众生的身和命,此害心不但不成罪业,且增长许多福德。 邪见: 有些众生喜欢邪恶见行,对此众生发慈悲心,暂时教他邪见而后引入清净正见,如此亦可。此十种皆不成恶业,且增长许多福德。 二十戒论云:“心具此无不善”如此说,不善之根在成 为争论之因、僧众斗争或许多信众此厌恶心,又本身是初学 者也不可行。 第七、观察布施之兴衰者。 甲、观察财施之兴衰 1、若亲见贫困之众生,在本身具可布施之财物且对本身无害处时,若对他有帮助,则尽量将财物施予他,使其断止恶念引至善道。 2、当财物的布施成为自己身、命和三学(闻、思、修)的障碍,且对他人也只有小利时,则不可行。 3、纵使布施非常少的财物也要面带笑容,言语温和,让对方感觉善意。 4、做财布施时彼此的利害相同,或无其他用处,则应分给布施。 5、财布施须了解如下:出家菩萨舍弃一切财物,以无可施为首要;在家菩萨需要注重布施为最要;住在僻静处之出家众,不可注重财施,但应将化缘时钵中所得与贫困者一同享用。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