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上感应篇新证 第四章 积善 (3)

太上感应篇新证,第四章积善3

正文:(22)(23)

译文:做为部下,对上司要尽忠。做为公务员,对国家,对人民要尽忠。做为子女,对父母师长要尽孝。

分析

做为职员就要忠于职守,做为人子必当竭尽孝道,这是天理常规,也是人伦的根本。现代人无论官大官小,无论富人还是百姓,都有一个尽忠的范围。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集体,各地服从国家,这是最基本的尽忠规范。做为我们每一个人,职员服从领导,忠于职守,做好本职工作。对于同事,朋友,都做到尽心无欺。这就是忠。那么,有的官长贪赃枉法,随意拿公款胡为,对这样的领导我们是否也要尽忠?如果他的命令背离了国家的利益,背离了集体的利益和群众的利益,他只为自己私利发出的命令,要善巧方便地避开,不要随波逐流地参加到危害国家的群体当中,因为我们的忠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忠于国家和群众,不是忠于要位上的某一个人。所以,在这个忠上,我们要做好抉择,不要为了个人的家产、职务、权利、名声、地位和恩怨而存一毫私念,如果有了私心,做为一乡之长,将危害一乡人民,做为一市之长,将危害一市人民,做为国家领导人,必将祸国殃民了。

俗话说,有国才有家。有了安定的国家,富庶的经济,人民才能安居乐业,个人的小家才能幸福。做为公民,更强调的是为国家尽忠,试想如果没有士兵和警察为国尽忠,保家卫国,稳定社会秩序,老百姓的生命财产会随时会受到威胁,哪里会有安定的社会可言。所以,当忠孝不能两全时,人们往往会选择大孝——为国尽忠,而放弃自己的小孝。为了国家人民利益而失去生命的人不乏其例,古往今来实在是太多了,我们应当学习他们的精神。

事实告诉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随着自己的本分对国家尽忠,做为公务员的人,拿着纳税人的钱做为工资,如果不认识到“忠”字的必要性,实在是愧对于人生啊。

事例一

唐朝的名臣魏征,有胆量,有谋略,善于挽回君王所做不恰当的决定,无论大事小事,只要皇帝不对,他一定是毫不留情苦苦地劝谏,纵然皇帝非常生气,他也不肯停止。一次唐太宗得到了一只很好鹞子,非常喜爱,就经常把鹞子放在自己的手臂上立着。有一次,他看到魏征来了,怕他看见,就赶紧把鹞子藏在怀里,魏征心里有数,向太宗奏事的时候,就故意拖延时间,鹞子因此而闷死在太宗的怀里(这是因为魏征不想让唐太宗玩物丧志,有损群威,他用这个方法劝谏)。后来文德皇后过世,唐太宗对皇后思念不已,就在御花园里建造了一层楼,以便眺望皇后的陵墓。一天他请了魏征一同登楼,也叫魏征眺望皇后的陵墓。魏征仔细看了半天,就说:陛下,我的年纪大了,眼睛也花了,看不到了啊。唐太宗就用手指给他看,魏征说,我以为陛下若能够望祖宗的献陵和望皇后的昭陵一样,那么我就能够看到皇后的昭陵了。唐太宗听了以后,感动得流泪,就把这座层楼拆掉了,不再登楼眺望昭陵了。魏征劝唐太宗偃武修文,停止军事的发展,加强文化教育,这样中国就安定了,四方的少数民族,自然就会归顺臣服,用不着用武力去征服他们了。唐太宗就采用魏征的建议,果然产生了很大的效果,这都是魏征忠于朝廷的事迹,而魏征的第五代孙子非常优秀,做到了宰相。

事例二

经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2007年7月10日上午在北京被执行死刑。

2007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郑筱萸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并于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八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2001年至2003年,郑筱萸先后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经抽查发现,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郑筱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郑筱萸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国家药品监管严重失序,给公众用药安全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亦属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郑筱萸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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