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原江西省省长胡长清,87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4.25万元,被判死刑。自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胡长清在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副省长期间,先后90次收受、索取江西奥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裁周雪华、江西金阳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卫东等18人及江西省商业储运公司的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44万余元。其中人民币280万余元,美元8万元,港币94万元以及价值97万余元人民币的贵重物品。胡长清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有关行贿人谋取利益,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胡长清为自己职务提升及工作调动拉关系,从1997年初至1999年6月,先后5次向他人行贿共计人民币8万元。此外,胡长清还对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价值人民币161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胡长清以一个国家工作人员、政府高级领导干部,大肆收受、索取巨额贿赂,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坏。同时,胡长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并对其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分别构成了行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00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胡长清死刑,同时下达了执行胡长清死刑的命令。2000年3月8日,胡长清在江西南昌被执行死刑。 事例三 2009年,山西省和顺县原县长崔保红受贿人民币286万元案发被送上法庭。据调查,给崔保红送钱的干部上百名,仅正科级以上干部就达61人,全县单位主要领导除纪检和组织部门外,无一人免俗。 他们说向县长送钱是惯例,县长收钱才办事,没有钱就不给办事。这个县的城建局局长,因为单位项目多,县财政状况不好,工程款由县长点头签字才能拿到,为此,他必须和县长保持良好关系,每到年节就到县长家探望,用公款送上钱财。几年下来,工程款拨付的还算顺利。这个县的农机局局长,2001年他单位欠取暖费、水电费、煤款,他找到崔保红要经费,就是不给。后来人们告诉他要送钱才行,他在2001年至2005年期间,专门召开局班子会决定用公款送礼,送钱后,经费就正常拨下来了。和顺县的煤运公司也得给崔保红送钱,因为他们在地方工作,虽是条管单位也怕刁难,他们最多一次送十万元。那是2005年3月的一天,崔保红打电话找经理到公办室,说要跑跑官,让他给准备十万元,他无奈地答应,然后准备了钱,在第二天开车送到机关门口,约三、四分钟,崔保红出来把钱拿走。 事例四 江西省广丰县法院院长苏如明,收钱的方法非常多。2004年他任法院院长,建筑商姬某在取得广丰县法院大楼建筑承建资格后,明白须有所表示。2005年10月至2006年10月,苏如明委托姬某在上饶市购买房屋车库和装修,各种费用共花费37万元,但苏有明仅付17万元,让姬某写下了“房款已全部付清”的收条。做为报答,广丰县很快向姬某支付了大楼建设工程款265万元。 周某为法院大楼装修,2005年下半年至2006年10月,他多次找苏有明结算工程款,但都未给苏找到投资项目而无法结算。无奈,周某答应将2003年预订的店面,转让一间给苏有明,看到店面后,苏要求按预订价格转让两间店面,预订价格是998元一平米,而当时的价格是2235元一平米。用这样的差价,周某换来工程款698万元。 苏有明还借款给有求于他的商人,每月收取百分之三的月息,每年再支付百分之二十的固定回报。这样,借一百万元,一年利息和回报可达五十六万元。而他向商人借钱,一分利息都不付。他就是这样敛财的。 事例五 劳德容在任职期间,收受贿赂940多万元,挪用公款1300多万元,他擅自决定将公款港币2200万元借给香港某公司使用。个人拥有不明来源财产4300多万元,劳德容共计涉案金额超过6000万元,2003年,她被媒体称为“广东第一女巨贪” 她在任职期间,挪用巨额公款:从1995年至1998年,劳德容滥用职权,先后挪用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公款人民币800万元,供其个人及儿子享用;挪用港币2200万元,供给他人使用,至今无法追回,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