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一切经验和遭遇,无论是痛苦的,或快乐的,皆为往昔业力所带来的果报,因此,如果以种种苦行来折磨自己,则能补偿对昔日业力之所欠,而能消灭往业。同时能不再继续去作新的业,则亦不会受未来之果报,这样以苦行去抵销而毁灭往业,以无为去制止未来之业缠,则能彻底消灭一切业力,及由业力所导致之苦痛……。”耆那教的这种非故意杀亦必遭受杀报的见解,为佛典所破斥。 (二)从道德哲学的观点来说,业力是一个无差错、无谬误之自然道德规律,它能支配和执行道德行为上之因果报应。 (三)从形而上学的观点上来说,业力运行之道,乃遵循同类相应之基本原则,但终非人类之理智所能忖测,它是宇宙之一大神秘。
(一)佛教传统相信“一因常生多果”;例如,某甲于酒后杀人,此为一业力之因。酒醒后某甲即觉其良心不安,不但无故断送了一人之性命,而且被杀者之妻眷儿女将孤苦无依。此极度之良心痛苦,是杀人业因之第一个结果。不久事发某甲被捕,定谳入狱,这是第二个结果。因此某甲之事业及前途皆一笔勾销,家庭亦为之破碎等……是第三个结果。除了这一串连锁反应以外,此杀业还会使某甲来世受被杀者的报复和多病及短命之报,这在佛学上称之为异熟果。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