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业力意味着命运的必然性。人依赖社会和自然的条件而存在,受自然和社会条件的约束,不能自由自在,从这方面说,人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但人又可以改造和造作自然和社会条件,掌握规律,发展自己,从这方面说,人又可以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合着这两方面来说,支配人们命运的必然性规律就是业力。所以业力不是宿命论,不是命定论,因为业由人造,自己造成的东西或局面既有其约束性,也有可变性。在人文和生命现象中,有定和不定即“定业”和“不定业”两种因素存在。
三、业力是一种关系。人与自然和社会形成各自不同的关系圈。如人为生物之一种,需阳光及水,这个生物圈是极共荣圈。人有运用语言使用工具能力,与其他生物不共,这人类共业圈是大共业圈。人受自己所属国家、民族约束限制,各国各民族之间情况不一,这是国家民族的共业圈,如机关、学校社团不同而又形成各别共业圈。家庭形成家庭共业圈,如夫妇关系则形成极不共业圈。单独个人世界,独有自我,是最极不共业圈。以上几层圈,一圈比一圈大,一圈比一圈复杂,最小的圈,一般来说,譬如个人,较易改变,圈越大,改变就越难。人的意识即主观能动性是可转变环境和业力的,人是有意志自由的。但人受着许多圈圈条件约束,又是有很大局限性的。
四、业力是道德的公正自然法律。业力遵守同类相应原则,如是因生如是果,若是这样,就必会这样。自然界,种瓜得瓜,种豆得豆,道德界,善因善报,恶因恶报。玩火者自焚,多行不义必自毙。有同类不相应事实,大多数因为一是时机当未成熟,二是条件尚未具备,但同类相应原则不会改变,这个原则便是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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