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五位百法─百种心事的内容 所谓五位百法,是将宇宙间的一切万有诸法分为五类:心法八种、心所法五十一种、色法十一种、心不相应行法二十四种、无为法六种。计有百种法,所以称为“五位百法”。即: 色法十一心法八,五十一个心所法, 二十四种不相应,六种无为成百法。 “五位百法”是法相宗对于万有诸法的分类,法相宗主张客观的物象是由主观的心识变现而成,因此以“唯识转变”的次第来排列五位的顺序: 1.心法:在一切有为法中,“心”具有主动、主宰的支配力,是缘外境的精神主体,具有能分别的作用,是虑知的根本,所以心法又称心王,有最尊、最胜的意思,因此排在首位。 2.心所法:是随著心法而起,为心王所拥有,并且和心王相应不离,如臣子附属于君王一样,所以排在心王后面,列为第二位。 3.色法:心王、心所是能变,色法是所变。色法自己不能变现,要藉心王、心所才能显现五根六尘的影像,因此色法排列第三。 4.心不相应行法:是在心王、心所、色法的作用上,成立的假法,所以排列第四。 5.无为法:前面四种有为法灭尽不再生之后,所显示出来的法,便是无为法,所以无为法排列第五。
贰· 五位百法的内容 一、心王 心王是精神作用的主体,取境自在,并且具有成就万法的能力,在百法中最为殊胜,所以称为“王”。心王,又名心法,有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末那识、阿赖耶识等八种,一般人称为“八识心王”。分别说明如下: 第一、眼识:是依于眼根,而缘取色境的心识。 第二、耳识:是依于耳根,而缘取声境的心识。 第三、鼻识:是依于鼻根,而缘取香境的心识。 第四、舌识:是依于舌根,而缘取味境的心识。 第五、身识:是依于身根,而缘取触境的心识。 前五识只是各别缘取各自的境界,产生单纯的感觉作用,本身并没有认识、分别对境的功用,而必须与第六意识共同俱起,才能了别境界,所以,前五识又称为“各别境识”。 第六、意识:以第七末那识为所依,以一切诸法为所缘的心识。意识可分为与前五识并生的“五俱意识”及单独产生的“独头意识”两种。其他识仅能缘现在法,只有第六意识能遍缘过去、现在、未来三世一切诸法。所以,意识又称为一切境识,在八识中最为猛利敏捷,三界九地一切迷悟升沉之业,无一不由此意识所作。 第七、末那识:是恒执第八阿赖耶识为实我、实法的心识。又此识是我执的根本,若执著迷妄,则造诸恶业,轮回生死;反之,则断灭烦恼恶业,彻悟人法二空的真理。因此,末那识又名染净识。 第八、阿赖耶识:是前七识的根本,能含藏变现万有的种子,又名藏识、种子识。是诸识中作用最强的,所以又称为识主。 二、心所 心所又作心数、心所有法,是从属于心王,与心王相应的种种复杂的精神作用。 心王与心所的差异,在于缘取外境的方式不同,心王只缘取对境的总相;心所则兼缘对境的总相与别相。例如当我们面对一束花的时候,心王只缘取花的概观;心所则不但缘取花的概观,而且能缘是红、是白、是多、是寡等细相。 心王与心所之间,有四种相应关系: 1.所依平等:心王与心所依于相同的根。 2.所缘平等:心王与心所缘取相同的境。 3.时平等:心王与心所同时作用。 4.事平等:心王与心所作用时,是一个心王与同一种类的心所起作用,并非同时有两个以上的心王或心所。 五位百法中与前五识心王相应的有三十四个心所:遍行心所五、别境心所五、善心所十一、中随烦恼二、大随烦恼八,及贪、嗔、痴。 与第六识心王相应的有五十一个心所:遍行心所五、别境心所五、善心所十一、根本烦恼六、随烦恼二十、不定心所四。 与第七识心王相应的有十八个心所:大随烦恼八、遍行心所五、别境心所中的慧、根本烦恼的贪、痴、见、慢四法。 与第八识心王相应的有五个心所:遍行心所五。 心所法五十一种,可分为六类,通常称为“六位五十一心所”,即:遍行心所五、别境心所五、善心所十一、烦恼六、随烦恼二十、不定四。 (一)遍行心所五 遍行位,指任何认识作用发生时,所生起的心理活动,又分为五种:作意、触、受、想、思。因为这五种心理活动具有普遍性,遍于一切心、一切地、一切性、一切时,所以叫做“遍行”。 1.作意:引起念头,领导心去注意外境。含有警觉、灵敏的作用。 2.触:是根、境、识三者和合时所产生的心所法。 3.受:由触所产生领纳外境的感受,有苦受、忧受、乐受、喜受、舍受等五受。 4.想:在心中浮现境相,产生概念的心理作用。 5.思:是对境审虑,而引起心与心所造成身、口、意业的精神作用。它能命令心去作筹划、谋略、思考、衡量等行为,而造作善业、恶业、无记业。 (二)别境心所五 别境,指由特定境界所引起的心理活动,因为活动范围并不遍于一切心,一切时,只遍于一切性、一切地,所以称为“别境”,是作善作恶的心,包含有:欲、胜解、念、定、慧等五种心所。 1.欲:是对于喜欢的对境产生欲求的精神作用。有善、恶、无记三性。 2.胜解:对于所缘的对境生起印可的精神作用。 3.念:对所缘的事明白记忆,而不会忘失的精神作用。 4.定:制心一处,全神贯注于所观的境界而起的精神作用。 5.慧:推理、判断事理的精神作用。通于善、恶、无记三性。 (三)善法十一 善,伴随善心而起的心理作用,能在现世与未来世中,给与自他利益。包含有:信、精进、惭、愧、无贪、无嗔、无痴、轻安、不放逸、行舍、不害等十一种心所。 1.信:对于某一对象,全然崇敬、钦慕,毫无疑惑,而使心理获得清净的精神作用。 2.精进:努力修行,积善去恶的精神作用。 3.惭:自省所造罪恶而感到羞耻的心理作用。 4.愧:自己有了过咎,面对他人时觉得羞愧。 5.无贪:对所有境界没有爱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