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尚有一点必须注意:前面说过,佛门的戒律是有层次阶段的,所以在身份上说,也有严格的区别。在羯磨法中规定,佛子犯戒,如不自行发露,(以其犯戒类别的轻重,或在一位、二位、三位清净比丘前发露忏悔,或在大众僧前发露忏悔。)见他犯戒的人,应该劝他发露忏悔,要是三谏不听,便在大众于羯磨之际,为之举罪,使得大众以会议方式来处罚他。但是举罪也有层次类别的限制:比丘可举七众过,比丘尼则除比丘外可举六众过;出家众可举在家众之过,在家众不得举出家众之过;绝对不可随便举他人之罪过,这不是佛制袒护比丘,而是因为比丘可以研究一切戒律,可以教诫一切人,余众则不能。比丘尼不得研究比丘戒,怎会知道比丘犯了什么戒?至于在家二众,不许听诵大戒,怎会明白大律的内容,而来指责出家人犯了什么戒?再说出家人有出家人的僧团规制,出家人犯戒自有僧团的制裁,在家人岂得越阶犯上,而来冒渎举罪?同时,一个未通大律、未能对于大律的开、遮、持、犯有其通体认识的在家人,即使举出家人的罪,也是每举不中的。所以出家人如果犯戒,在家众不唯不得举罪,即谏劝的资格也是成问题的。 四、以戒为师 如果人人持戒,佛教必然兴盛。但是,提倡律制的尊严,在中国的佛教社会中,殊为困难。前面说到僧团的羯磨法,本来是对佛门弟子自清自检的最好办法,奈何中国的佛教一盘散沙;大陆时代的中国佛教,大丛林还有其清规的制裁,犯了重规,即予遣单;但因丛林各自为政,一般的小庙更是不受任何上级教会的辖制,所以一处遣单,他处皆可挂单;一处犯了重规,也可到处再犯重规,故对犯戒的问题也就不太重视了。同时丛林的遣单,往往出于少数执事僧的权力,也不是从大众僧的羯磨法中产生的效果,故也难免有出于少数人的恩怨关系者。不像僧团制度的根本精神,僧团的决议即代表十方大众的决议,如果犯了重戒,僧团制裁之后,即等于接受了十方大众僧的制裁,一处摈出,即处处不许容身,因为处处僧房皆在僧团之中。一个理想的僧团等于一个无限大的共和政府,但此共和政府不必定有固定的元首和行政的首都,凡是依照戒律,羯磨作法之后,即可得到十方大众僧的印可。佛灭度后,佛子以戒为师,戒为佛制,尊重戒律,即是尊重佛陀;凡为佛子,自皆尊重戒律。所以只要一犯根本大戒,势必舍戒还俗,这是佛制的根本精神。但愿我们能来恢复此一根本精神,否则的话,光是批评他人犯戒,犯戒的人也就越来越多了! 我们唯有以戒为师,才能自己持戒,并也能够协助他人持戒与保护他人持戒。否则,多数的人不持戒,持戒的人反将失去了应得的保障,那真是所谓“法弱魔强”了!(信息来源:摘自《戒律学纲要》) 编辑:明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