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二 金山区朱泾镇一对夫妇因借高利贷财博,被8名债主非法拘禁3天。刘卫祥是朱泾镇经营一家美容店,同时在财场放高利贷。几年前,朱泾镇一鲁姓居民在财场参赌后输了钱,刘卫祥“好心”地陆续借给他21万元,用于还赌债。转眼到了2007年,刘卫祥就变了一副脸,他多次催促鲁姓夫妇还钱,为了躲债主,鲁姓夫妇东躲东藏,狼狈度日,刘卫祥就约了另外7名债主,决定逼债。 2007年8月13日下午,鲁妻路过朱泾镇罗星路时被债主之一蔡某看见。蔡某立即将鲁妻叫住,并叫来其他债主将鲁妻“请”到刘卫祥经营的美容店,要求她通知丈夫前来还钱。鲁妻无奈打电话给丈夫,鲁赶来后和妻子一起被刘等人带至罗星新村赵姓债主的租房内。白天夫妇俩被债主蔡、赵、丁等人看管,晚上又被刘、邓等人盯着。其间,鲁家夫妇在债主不断逼迫下,打电话向亲友借钱还债,分3次共借得1.9万元。但每次亲戚来到楼下送钱时,两人都被刘卫祥等人盯着,无法告知亲友详情及逃跑。直到8月16日下午,经群众报案,两人才获警方解救。 事例三 2007年61岁的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段义和的仕途可以用“一帆风顺”来概括。在段义和的家乡山东省齐河县,“他的威望很高,家乡人都以他为榜样。” 与在外的威望相反,段义和在当年31岁的情妇柳海平面前却判若两人。开始,段义和对情人是要什么给什么,有据可查的是,段义和为柳海平在济南购买了4套商品房,2辆小汽车,另外还有100万元“零花钱”,并把柳的父母由无业人员“照顾”为济南市的国家干部,还办理了退休手续,柳的妹妹也成了济南市某机关的公务员。但情人对钱财的不断追逐让段义和感觉是个无底洞,恰在这个时候,柳海平又多次提出要和段义和结婚,当段义和明确告诉柳海平不能和她结婚后,“柳海平向段义和索要100万元补偿费,并到有关部门告了段义和一状,有关领导为此找段义和谈了一次话。这次事件后,段义和决定要与柳海平彻底分手。” 为了确保万无一失,段义和选中了侄女婿陈志。陈志今年50岁,济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第三大队副大队长。2007年春节期间,段义和把除掉柳海平的想法告诉了陈志。陈志能进公安机关工作,并得到提升,全仗“三叔帮忙”,现在三叔有难,陈志二话没说就应承了。 开始,段义和与陈志商量采取制造交通事故的办法,把柳海平弄成植物人。陈志开车跟踪了几天,发现柳海平的活动范围都在市区,车速提不起来,制造交通事故很可能杀不死柳海平。“陈志最后想出了爆炸。”一位办案人员说,陈志是工程兵出身,知道爆炸后所有的证据都销毁了。 陈志找人要来炸药和雷管后,找到济南利达汽修厂老板、拜把子兄弟陈常兵帮忙,制作了遥控爆炸装置。 2007年7月9日下午5时左右,陈志开着一辆警车带着陈常兵一起来到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停车场。陈志将装有磁铁的爆炸装置径直放在驾驶座位下,然后陈常兵驾驶车辆,等柳海平下班驾车回家时,就跟踪在后面,伺机引爆。 由于紧张和害怕,陈常兵跟踪了不到5分钟就跟丢了。陈常兵驾车绕道来到柳海平回家必经的建设路附近等候,看到柳海平的车后,他装作打电话,接着响起一声巨响,火光冲天,浓烟滚滚,伴随着爆炸声、路旁小商贩们的哭喊声,乱作一团。暴炸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两辆轿车损毁。案发后,公安人员仅48小时就破了案,段义和、陈兵、陈常驻兵被抓捕归案。 8月9日,一位副省级官员“导演”的、震惊全国的济南“7·9”爆炸案一审有果:山东省淄博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以爆炸罪判处段义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罪判处陈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罪判处陈常兵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再析 如果心中发起真正的利他之心,就是佛法中所说的大慈心,一个人如果具备大慈心,就绝不会再危害其它众生。在修行中,修心比外相上修行更重要,所以,若想成为一个善人,修大慈心十分重要,龙树菩萨说,每日三时施,三百罐饮食,然不及须臾,修慈福一分。就是说,煮三百罐饮食,肉有六十种各类佳肴,如是一日布施三次,持续时间很长,其福德却不如片刻修习慈心福德之一分。 慈心修到究竟可得解脱,如果暂时没有解脱,也必定获得慈法八德。即:一、人天慈爱。“爱人者人恒爱之。”慈爱众生,将得到人类与诸天等的慈爱。二、获大守护,非人等都会发心守护。三内心喜悦。四身多快乐。五、毒不能害。六、刀不能害。以慈力,水、刀、毒等不能伤害。七、无劳事成。八、上生梵天。一个人如果具有慈心,人类和天众自然会对你慈爱,由于被你的慈爱感召,他们会围绕在你身边拥护你。释迦牟尼佛成佛前,也是以慈力战胜魔军,因此,这说明慈心是一切守护中是最殊胜的守护,心毒貌慈将获无量恶报,而心慈貌慈将获无量利益。 事例四 许文琪原来是赵莉兰公司的员工,位于长宁区北新泾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的房屋,属赵女士所有。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资金严重缺乏,赵莉兰便动起了利用虚假房屋买卖骗取银行贷款的脑筋。去年4月,通过中介公司,赵与许文琪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赵莉兰以49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许小姐。之后两人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产权登记至许小姐名下,许小姐向银行借款34万元。 后来赵莉兰与许文琪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名义产权归许小姐所有,实际产权归赵女士所有,许小姐所贷的34万元由赵女士负责还贷;产权证由赵保管并有要求该房产权变更的权利,许小姐必须无条件配合产权变更;涉及该房屋的借贷款及变更中的一切费用由赵女士承担。不久,许文琪将34万元贷款交给赵女士。 去年9月,双方产生矛盾,许文琪离开了公司,遂自行向银行还贷,去年11月后因经济状况不佳而停止还贷。去年12月,许文琪与赵莉兰联系,要求对该房屋的产权问题协商,但赵未给予明确答复。于是,许向法院起诉,认为房屋产权已归于自己名下,要求被告赵莉兰搬离该房屋。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尽管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之后另行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载明实际权利人为赵莉兰,许文琪仅为名义产权人,而且在产权登记至许的名下后,产权证却由赵莉兰保管,贷款也是由赵归还。双方订立买卖合同是由于赵莉兰资金紧缺,以买卖形式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所以可以认定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并非是转移房屋产权,而是借助买卖这一合法的形式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故许文琪主张赵莉兰搬离系争房屋,以实现房屋产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律不支持。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