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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点滴论》讲记之二(7)

十一、违反生起因之果法可得。喻如说言:“无有具有能说毛竖等差别之人。由于此方有眕故。” 这是用与事物的因相违的果有来作因,以之否定事物的存在。只要有果就肯定有因,因只要存在,与其相违的果也就没法子存在

十一、违反生起因之果法可得。喻如说言:“无有具有能说毛竖等差别之人。由于此方有眕故。”

这是用与事物的因相违的果有来作因,以之否定事物的存在。只要有果就肯定有因,因只要存在,与其相违的果也就没法子存在了。法称论师举例说,“这儿有烟,为什么呢?因为没有打哆嗦的人”。咱们看,人为什么打哆嗦?就是因为冷,当然了,你要是害打摆子病也哆嗦,不过这儿是说的冷。因为你冷,所以你打哆嗦,你要是不冷你就不打哆嗦了,因为现在你没有打哆嗦,所以我说你不冷,怎么才能不冷呢?烤火就不冷了,要想烤火就得有火才行,火还不能太小,象《卖火柴的小女孩》中,小女孩划火柴取暖,一划火柴倒是有火了,但火太小,结果小女孩儿还是冻死了。一有火,就有烟了。这是内在关系。有烟肯定有火,有火就不冷,不冷你就不打哆嗦了。我们靠这种内在的关系,可以由此及彼。这是不是啰嗦?是啰嗦!另外,山里的人有时候会这么干:薰獾――獾跑进小洞中不出来人抓不住,人就拿半干不湿的草点着,因为草半干不湿,所以很大烟但就是不怎么有火,人就拿这烟往獾藏身的洞中扇,于是獾就被薰得窜出来,就被人抓住了,象这样的火、烟,能够烤吗?根本不能――因为尽是烟没有什么热度,这能够使人不打哆嗦吗?不能的!这是另一回事儿。这个例子是分三步才推出来的。第一步从有烟推出有火,第二步从有火推出不冷,第三步说因为不冷所以不打哆嗦。

法称论师的这个例子是比较别扭的,这里边儿涉及到充分条件、必要条件的关系,咱在说的时候规定了火柴头儿这么大的火不行,但在法称论师的例子中是看不出来的,所以说,从没有打哆嗦的人是不一定能推出没有烟的。象人抽烟,在屋中抽烟,我没有打哆嗦,但仍然有烟。不过法称论师时代是没有人抽烟的。

虽由有他义及由遮止等随应构成不同,但由间接为门,此果法不可得等一切十种不可得随应构成、均当为自性不可得内部所摄。
前边儿一一列出了十一种否定判断的情况,实际上呢,可以说只有两种,一种是“有他义”,一种是“遮止”。“有他义”的“有”是指表现出来的,“义”还是境界、道理;“遮止”是指没有表现出来。剧宗林先生是译为“他事现现”和“他事不现现”;杨化群先生是译为“他物之存在及否定”,这意思都是一样的。

这一句话是说,虽然说我列出来了十一种,但实际上只有两种,一种是他物表现出来,一种是没有表现出来,“但由间接为门”就是我们稍微绕一下子来看,我们动动脑筋来看,“此果法不可得等一切十种不可得随应构成、均当为自性不可得内部所摄”是指,从第二种情况果法不可得到第十一种相违生起因之果法可得,这总共是十种情况,这十种情况只不过是用了不同的方式而已,实际上都是从第一种情况自性不可得中开出来的,就是说,第一种是基本的,后边儿的十种都是第一种的附庸。

由当了知我自体亦依惯习观见、随应构成而如是辨别故,于自悟比量中、亦显示其差别。

刚才说的这十一种情况,“依惯习观见”,就是说经常运用、不自觉地在运用,就是说成了思维习惯、思维定式,几乎是不用怎么刻意地动脑筋立马就可以做出判断。在我们刚才一一说明的时候,好象是导人,导人就该是为他比量,但因为我们自己也不由自主地自己运用,也就成了一套我们自己来做否定判断的定理,所以也可以作为为自比量。

于一切此等不可得能成立为无有之言语中、亦由自性相违等可得、及生起因等不可得故,所有解说为遮止者、亦当知均为依所缘之所觉知为可得及不可得。由于其他中相违反、及生起因与果法有无、不成就故。远隔离境界不可得之现量、及比量所有能相、即是疑惑之生起因。虽违反能量,亦不成就为无义故。

一句句地来。“成立为无”就是否定一个事物的存在。咱们知道,要想否定一个事物的存在,有两种情况:“自性相违等可得”,这是第一种情况,就是说这事物的反面事物存在,“自性”就是这事物自己,这个“等”字儿,表示或者说果体存在,或者说所遍存在;“生起因等不可得”,这是第二种情况,就是说生起这事物的因不存在,这一个“等”字儿,表示或者说能遍不存在,或者说果不存在。
根据这两个原因,我们就可以判断出:应该显现却没有显现的事物就不存在;应该显现也确实真的显现了就可以说这事物的相违事物不存在。再没有其他的情况了。我们这样来作否定判断,是一目了然的,要是不这样的话,就没有必然的结果了。“远隔离境界不可得之现量、及比量所有能相、即是疑惑之生起因。虽违反能量,亦不成就为无义故”是说,我们要否定一个事物的存在,这个事物必须是你所能够见到的,要是说这个事物你从来就没有见到过,或者说根本就不可能见到它,那么,你就不可以对它作否定判断。你要是本来就无能力见到这个事物,则你就不能够因为现在没有见到这个事物而判断它现在不存在,你要是非这么来作一个量式,或现量或比量,都是疑惑不定的,错误的识体或者是有局限性的识体,既不能立“有”,也不能立“无”,你非要立出来那也没有意义。

这里我们应该注意一下,说过否定了咱就得知道几点:一个是否定(遮止)必须以现量为依据,就是说只能否定曾有过经验的。比如说我说这儿没有杨树,那么我必须对杨树有过经验才行,我根本不认识杨树,我怎么否定杨树?只经验过还不行,还得是记着而没有忘记的,比如说我想说这儿没有瓶子,可我得了失忆症,我根本不知道瓶子是什么,这也是不行的;第二个是不准玄论,就是说别否定些不沾边儿的内容,那都是不可经验的,永远不能被现量感知的。这些不可经验的只是犹豫因,在两可之间,你否定它也没有价值,实际上你也否定不了,因为这只是个信仰问题而不是学理问题。

问:如果有人说他看见过佛菩萨呢?

他看见就看见吧,你没必要否认他,因为要否认的话,得是现量为依据,你自己没有看见过,就不曾现量经验过,所以没法子否认。再者你去否认他不是自找不自在吗?惹那闲气干啥?

第二品就完了,这第二品的重点儿是三因说:无所缘因、自性因、果法因。这是法称论师首创的,在陈那论师那儿没有这种弄法,法称论师的这种弄法,既有他的过人之处,但也有其不足之处,现在咱们是学人家的东西,按说不该说法称论师的不足之处,但咱们既然是学佛小组,我就也说一下他的不足之处让大家知道一下。

从来源上说,知识只有两类,一类是我们亲自的经验,这是现量;一类是推理得知,就是比量,所以我们的陈那论师就用现、比二量统摄一切正确的知识。现量就不说了,比量呢,必须用语言来构成判断,通过一定的方式(比如归纳、演绎等)才能够使之成就。判断只有两类,一类是分析判断,一类是综合判断,法称论师就依这两类判断建立了两种因――自性因、果法因。可是法称论师在立自性因、果法因的同时又建立了一种无所缘因,他把这三种因并列称为三因说,但这么一来出现了混乱。自性因与果法因本来就括尽了一切,现在出来了一个无所缘因,无法放置他的位置。咱再看一下法称论师把无所缘因分的十一种,我挑两个说说就完了。比如第一种“自性不可得”,法称论师的例子是说:此处没有烟,因为见烟的因缘都具足可是却没有见烟。这个例子的“无烟”与“见烟的因缘具足可是却没有见烟”实际上是具因果关系的,把它归入果法因其实是很恰当的。再比如第三种“能周遍不可得”,法称论师举的例子是“这儿没有沉香树,因为根本没有树”。这个例子中的“没有树”和“没有沉香树”指的是同一自性,不是在“沉香树”外另有“树”的自体,这完全可以归入自性因之列。其他的也都可以这么来,象“相违果法可得”、“果法不可得”等都可以划入果法因,“自性相违可得”等都可以划归自性因。所以我们可以说无所缘因只是自性因、果法因的附属而已,它根本没有资格与自性因、果法因平起平坐,也就是说法称论师把三类因并列称为“三因说”不大完美。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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