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上感应篇新证 第六章 诸恶 18(2)

事例三 于伟在某市检察院工作,做笔迹鉴定。在审理一个杀人案中,他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从犯”交待说,“主犯”威胁他参悟绑架杀人。勒索书是“主犯”逼其写的,但人名是“主犯”填的,并在涵洞中由“主犯”把人

事例三

于伟在某市检察院工作,做笔迹鉴定。在审理一个杀人案中,他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从犯”交待说,“主犯”威胁他参悟绑架杀人。勒索书是“主犯”逼其写的,但人名是“主犯”填的,并在涵洞中由“主犯”把人杀死。“主犯”也承认“从犯”的交待。按理说可以判案了,但于伟进行笔迹鉴定时发现,尽管表面看人名的写法与其它字不太一样,实际却是一个人写的,都是“从犯”的笔迹。为此,他与同事特意到那个涵洞查看,发现那里根本不具备作案的条件。于是他提出疑点,让有关部门重新侦察审理。原来绑架、杀人都是“从犯”一个所为,他被抓后,想找个替死鬼。他知道村里某人胆小怕事,一害怕连话都说不出来。于是就编造情节,交待那个人是“主犯”,而自己是“从犯”。那人被抓后,果然一切承认,但被细心的于伟给看出来了,那人得以昭雪释放,于伟因此立功受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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