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宝要》—改变财运圆满财富的原理与方法(上)(3)

“ 若遇窃盗者说贫穷困苦报 ” 。 在偷盗罪中,又以盗僧祇物最为严重,不仅仅将来受果报时,感受的贫苦更加猛励久长,而且将会导致在三恶道中感受种种剧苦。如《百业经》中记载迦叶佛的一位执事,贪污僧众财物,还
若遇窃盗者说贫穷困苦报

在偷盗罪中,又以盗僧祇物最为严重,不仅仅将来受果报时,感受的贫苦更加猛励久长,而且将会导致在三恶道中感受种种剧苦。如《百业经》中记载迦叶佛的一位执事,贪污僧众财物,还私自将其赠予亲友,在别人规劝他时,反因嗔心将僧众财物放火烧光,由此恶业堕于饿鬼之中。偷盗僧物的罪业是十分严重的!《地藏经》说:若有众生,偷窃常住,财物谷米,乃至一物,不予取者,当堕无间地狱,千万亿劫,求出无期;《方等经》中,华聚菩萨亦说:五逆四重,我也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佛在《大集经》中说:盗僧物者,罪同五逆,随损一毫,则望与十方凡圣,一一结罪。所以,我们去寺院僧尼精舍之处,哪怕是细如发丝的东西,在没有得到有权力处置该物品的法师及金刚上师的许可下,是万万不能拿走的。无论是财物粮食等受用之物,还是经书法宝等物,均需征得允许方可使用,并付以适当的报酬或供养。比如在寺庙吃饭之后,不能抹抹嘴救走,应该供养与所消耗等值或超值的钱财放进功德箱或交给伙房,这样做方才如法。

无论是盗取一般众生的财物,还是盗僧祗物,都是在播撒贫苦的种子,亦是在种三恶道的恶因,因而,一切大众均应戒除偷盗。在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偷盗之外,《律上分》中,佛告优婆离尊者,偷盗还分为以下六种:一者以势力强取。比如有势力者凭威势将非己财物占有,如强征暴敛、使用下属之物不付报酬、白吃白喝、贪污受贿等。二者诈骗财物。如虚报数量、降低质量、领取自己不应得之财物、使用假钞、冒别人品牌造假等。三者偷委托寄放的财物。如把将死、遗望、无凭证、懦弱无能者之财占为己有、或不按照死者遗愿使用财物。四者所借财物不予偿还,或不守时偿还,或损坏不赔偿等。五者该支付的财物不予支付。比如应当孝养父母的财物不做孝养、医生在自己医院看病吃药不付钱、信封夹钱逃汇款费、非半票人员买半票、不支付别人劳动所得、偷税漏税、公物私用不付报酬等。六者盗法。如偷听法师上师传法而未得允许、或者听课学习逃避拒交应缴之学费等等......凡上所举及限于篇幅未列举之种种偷盗行为,均会导致包括贫穷在内的诸多恶果,行者不可以不谨慎抉择取舍。

而且,见闻别人偷盗随喜赞叹、或帮助别人偷盗、或为其提供工具和技术、或者为其出主意,促成其盗业、或分食别人所盗财物,这些身口意的行为一旦发生,就会与直接偷盗者具有相同的偷盗罪业。现在很多人认为没有当小偷就不算偷盗,事实上偷盗的各种行相非常细微,大家对很多事习以为常,就不认为是偷盗。但罪业已生,果报也不会饶恕你。因果之报,如影随形,绝无纤毫错失之处。

 

《财富宝要》之三
未曾布施缺乏善因
悭贪除了令人产生贪占盗取非己财物的恶劣心行外,还会令人对布施种福的善法不予奉行,并加以诽谤。根据因果律,一切财富的圆满必须要有做财布施的种子和福德因缘,否则緃然将财富放在你面前,或送给你,你也得不到,或者得到又马上失去,并带来其它灾祸。广泛的做财布施是求取财富圆满的必由之路,如果以前缺乏财布施的善因,现在就必须努力去做,如果现在仍不愿做,那么将来还要受贫穷之苦。佛经上说:欲观前世因,今生受者是;欲观来世果,今生作者是。

可是悭贪者连他人财物都要盗为己有,又怎么可能把自己的财物供养布施给大众呢?既然因地上不愿意种下福德的种子,果地上又怎么可能有财富丰盛的果报呢?如同农民在土地里没有种下一粒庄稼种子,当然也就长不出果实。所以,没有做财布施广泛地供养贤圣和布施众生,才导致今日之贫穷;欲求财富丰盛没有缺乏,必须如理如法地做布施供养。即便以前少有布施,现在努力去做,一样会在现生来世感现财富圆满的善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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