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相关的动物保护法中,对动物种类划分相当详尽。比如,根据动物生活方式以及与人类关系的不同,划分为农场动物(亦称经济动物或食品动物)、宠物动物(亦称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如耕牛、警犬)、娱乐动物(如动物园内、马戏团的动物)、实验动物和野生动物。完善的动物保护法根据不同种类动物的具体特质制定与之相适应的保护规范。 对于农场动物,其最终是为人类提供食品,此类动物是允许贩运和屠宰的,只是在其成为食品前,在饲养、运输和屠宰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动物的恐怖和痛苦,禁止采用野蛮与残酷的饲养、运输和宰杀方法。宠物动物是人与动物之间交流的纽带,给人类生活带来了无限乐趣,是人类的朋友,即人们常称的伴侣动物,是不能被虐杀和遗弃的。工作动物和娱乐动物,比如警犬和马戏团的动物,它们在人类生活中有特殊身份,与人类的关系也很为密切,它们因其特殊的身体机能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所以,人类给予这些动物附加“退休”、“安乐死”等动物福利。实验动物对人类健康作了重大贡献,在国外严格控制在实验中对动物产生痛苦和折磨。野生动物是生物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部分国家都会为野生动物划定保护区,并严格依法保护。 很容易理解,人类对于动物的利用和动物福利是相互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动物福利过高,会给生产者或者动物的主人带来过分的负担,造成浪费。动物福利不是片面、一味地保护动物,而是在兼顾对动物利用的同时,考虑动物的福利状况,并反对使用那些极端的利用手段和方式。动物保护法正是基于这样一个利益平衡的出发点而制定的。实际上,反虐待动物法只是期望一种最低的人道:即不能随意地把动物置于痛苦状态,不能以虐待动物取乐或者恶意地破坏动物的基本生存环境。其所倡导的是尊重生命、善待生命的文明观念。动物福利保护的规则是不断发展、与时俱进的。立法将有力地帮助人们确立这些观念和准则,培育人的德行,并对违法者加以惩处。 我国至今还未出台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动物保护法。一些动物保护协会及民间人士不断呼吁国家制定具有统一性的动物保护法,这样既能避免行善者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也能提升动物维权者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情理与法理的博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但在“拦车救狗”行动中,良知与情感突破了法律底线,动物保护的善举很有可能会演变成违法和侵权行为。 第一,动物保护人士没有行政执法权,在高速公路强行拦车既具有危险性,本身也是违法的,救狗善举不应以牺牲法治为代价。这也是为什么沈阳市公安局在调查核实后,给予4位志愿者行政拘留处罚的原因所在。 第二,车上运输的活狗属于私人物品,与其他家禽一样是受物权法保护的财产。法律不禁止人们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包括活狗在内的运输、贩卖和屠宰,只要这些行为符合相应的运输、贩卖和屠宰规定。 第三,如果承运人在不存在违法运输、能够出具动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情况下,动物保护人士仍然强行扣留,并拒绝放行,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受害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并要求赔偿损失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如果承运人被执法机关检查证明手续合格放行后,动物保护人士明知而再次拦截的,其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构成强迫买卖的,也可能涉嫌强迫交易罪。 可以说,在历次“拦车救狗”行动中真正的推手都是动物保护协会等民间公益组织。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中国民间性质的公益组织还处在初创阶段,要想健康长远发展,并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取得相应的社会地位,其前提还是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活动,对其所倡导的理念要通过合法及更加平和的方式来传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