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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理思维,对治瞋心(3)

通过以上观察,必须体会以下三层涵义: 一、怨敌对我的损害 ,实际是极为可怜、被烦恼控制、不得自在的表现。(如精神病人) 二、对待怨敌的态度 :对这样毫无自在的可怜众生,以瞋恨相待极不合理,见到众生的苦难,

  通过以上观察,必须体会以下三层涵义:

  一、怨敌对我的损害,实际是极为可怜、被烦恼控制、不得自在的表现。(如精神病人)

  二、对待怨敌的态度:对这样毫无自在的可怜众生,以瞋恨相待极不合理,见到众生的苦难,理应发起更大的悲悯心。

  三、对待怨敌的行为:不应在他已有的痛苦之上再加损害,那是落井下石残忍之举。所以,对待怨敌的行为,应当是精勤地为他拔苦。

  2.《大智度论》中说:菩萨思惟:我最初发心时,[烦恼无尽誓愿断]发誓要为一切众生治疗心病,现在这个众生正饱受瞋病折磨,我应当为他治疗,怎么反而以此让自己患病﹝对众生生瞋﹞呢?应当不瞋。比如,医生治疗各种疾病,如果患者得了鬼狂病[疯病],不知好歹地拔刀相向、辱骂医生,医生知道这是鬼病发作,只会尽力为他治疗,而不会计较瞋怒,[会不会与病人对打对骂?]同样,若被众生瞋恼怒骂,菩萨知道对方是被瞋恚折磨、被狂心所驱使,所以菩萨只会想方设法为他治疗,并不会责怪他。

  《入行论》中虽然宣说了许多能遮破瞋心的正理,但唯独这条道理容易引生定解,对治瞋恚也最有力量。因此,应着重对此精勤修习。

  以下再从两个角度观察“有情是无自在的”。

  第一个角度:

  【若诸有情能有主宰,皆应无苦,以此诸苦非所愿故,有自在故。】

  如果有情能够自主,就应该都没有痛苦,因为这些痛苦都不是有情想要的,而且有情自己又有自在的缘故。

  众生都不愿受苦,若有自在,则谁也不会去受苦,如此理应没有痛苦了。比如,囚犯是迫于无奈才受刑的,若有自在,谁愿受刑罚之苦呢?然而,有情都有苦恼,这就说明有情都不自在。更直接地说,有情均是随烦恼而转的。

  第二个角度:

  而且,有情最爱惜自己的身体,贪生怕死,但如果被猛烈的烦恼所激,尚且会损害自己的身体,或者跳楼、上吊自杀,或者以刀剑等自残,或者绝食等,更何况对其他人能不损害吗?

  这是从无自在的作用上观察,烦恼发展到最猛烈时能导致自杀、自残,以重例轻,有情生烦恼时,更会伤害他人。

  【第二,观是客现及是自性皆不应瞋者。

  [自性或不是自性,本性或不是本性]

  “客现”与“自性”是一对。客现,即忽尔显现,如客人来访是暂时性的,过后客人还会离去,并非永恒常住。自性,即本性——本自即有的性。

  此处是要观察:损害他人若是有情的客现或是有情的本性,该不该生瞋。

  损害他人的过失不外乎两种情况,即是有情的自性,或不是有情的自性。

  如果伤害他人是有情的自性,瞋恨他则不合理,因为损害人既然是他的本性便无法改变,自己只有小心提防。就像被火烧伤,不应瞋恨本性是灼热的火焰(恨火是没有道理的,只有自己谨慎防火)。

  如果过失只是忽尔现的,也不应生瞋,因为这是他忽尔现的过失,该瞋的是过失,并不是具过失的人。就像虚空中忽现浓烟,唯一是烟的过失,不应以烟的过失而瞋恨虚空。应当如是思惟而灭除瞋恚。

  譬如:吃黄连苦得咧嘴时,能怪黄连吗?黄连本身就是苦的,怪它又有何用?脚被碎玻璃刺伤,能瞋玻璃吗?同样,如果损害他人是对方的本性,他本身是像刀子般具有伤害性的人,那么有必要瞋怪他吗?

  又如:厨房的墙壁被油烟熏黑,能怪墙壁不干净吗?应该责怪的是油烟。佛像沾染了脏东西,能因为不干净而瞋怪佛像吗?这显然不合理。同样,众生自性是佛,任何烦恼过失均是忽尔现的客尘障垢,如同空中忽尔现的云烟,若因有情忽尔现的过失而瞋恨他,则非常不合理。

  小结:

  邪见者说:应当瞋恨损害者,因为他是故意损害我的。

  破斥:不定!因为:损害他人若是他的本性,就不该瞋他;而过失若是忽尔现,也不该瞋他。

  前者成立,即:瞋他不应理,因为损害人是他的本性之故。此因也决定,因为损害人既然是他的本性便无法改变,自己只有小心提防。比如,被火烧伤,恨火是没有道理的,只有自己谨慎防火。

  后者也成立,即:瞋他不应理,因为他损害人的过失只是忽尔现的。此因也决定,因为这是他忽尔现的过失,该瞋的是过失,并不是具过失的人。比如,虚空被云烟遮蔽,不应责怪虚空,而应归咎于忽尔现的云烟。

  【第三、观其直接间接由何作损皆不应瞋

  此处观察的重点是作者,分为直接的作者和间接的作者两种。间接的作者就是操纵者。

  (比如有人以刀杖等伤害我:)

  如果瞋恨直接作害的凶手,就应像瞋恨凶手一样,去瞋恨直接伤身的刀杖等。

  如果瞋恨间接发动损害的凶手,则如刀杖等是被人所使用一样,此人也是受瞋恚驱使而作损害,因此理应瞋恨他的瞋心烦恼,因为这才是幕后的指使者。

  《入行论》说:是棍杖等直接损害了你,如果你一定要瞋恨驱使作害的主谋,则怨敌也是受瞋心驱使,故应瞋恨指使他的瞋心烦恼。

  因此,如果你不瞋棍杖,也就不应瞋恨使用棍杖的人;如果瞋恨指使者,同理也应憎恨他心中的瞋恚烦恼。

  如果不是这样执著,就是自己的心趣入了非理之道(偏离了正理之路,被无明控制而落入“非理”)。因此,要对“此二者各方面的道理完全平等”生起定解,让自己的心不瞋有情,就像不瞋棍杖一样。

  如果有人反驳:在直接的损害者方面,棍杖和使用者不同,因为棍杖没有怨害心,它没有自在,而使用者有怨害心,是有自在的,因此道理上并不平等。

  对此运用上述“遮破自在之理”予以破斥,即二者在“随因缘他自在转”上完全平等,并没有一者自在、另一者无自在的差别。

  【第四、观能发动作害之因不应瞋恚

  观察的重点是能发动损害的因。

  因果的道理告诉我们

  1.业决定

  2.业增长广大(因小果大),

  3.未造业不遇,

  4.已造业不失。

  一切由业决定,善因感乐果,恶因感苦果,无因不会感果。同样,感受怨敌伤害之苦有因无因?感受害苦的因必定是宿世的恶业。

  由此可知:遭受怨害之苦唯一是由自己的恶业所感召的。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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