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佛教伦理学观点论--堕胎(传法、空寂)(2)

再者,就佛法来看,“对身体的自主权”乃至所延伸的“对胎儿的支配权”,都是源自“无明”——不能如实了知缘起事相的无常无我性,从这深细的自我感发展为“我我所爱”,以为对我我所的一切能作得主、能自由支配,

再者,就佛法来看,“对身体的自主权”乃至所延伸的“对胎儿的支配权”,都是源自“无明”——不能如实了知缘起事相的无常无我性,从这深细的自我感发展为“我我所爱”,以为对我我所的一切能作得主、能自由支配,于是若非“想占有外界以完成自我,结果反成为外界的奴隶”,就是“痛感我所的拘缚,想离弃我所而得自在”[3]。试问,当她强烈地被情欲与烦恼的热恼所驱使奴役,故意或意外地怀孕而导致堕胎,她还能宣称自己对身体有“绝对的自主权”吗?

更何况,怀孕绝非单靠女性可以独自完成,有赖众缘的成就——父缘、母缘与业缘,这是有情结生相续的增上缘,就是父母与受生有情之爱力、宿缘所促成。除此之外,有情在中有位强烈的自体爱,才是最重要的亲因缘。没有它,纵使有父母的爱力驱策,精卵也不会结合;没有它,也无从发业润生。《中阿含经》就如此说:“三事合会入于母胎:父母聚集一处,母满精堪耐,香阴(即中有)已至”[4]。这也就是在前一节所说明的,羯罗蓝是自体爱在结生相续位中,对物质体(父精与母卵)的执取。因此,以为对自己的身体或生育有绝对的自主权,不过是不解缘起而妄自尊大的愚痴相;如果自认拥有对胎儿生杀与夺之大权,那更是自命为“神圣的上帝”了!

四、检视“母亲权益大过胎儿生命”论

问题是,当胎儿生命与母亲权益相冲突时,该如何抉择呢?最常见的情况是未婚生子、为救母体生命所实施的妊娠中止、强暴所致的非意愿怀孕等。赞成堕胎人士所持的观点是,如果胎儿的生存“威胁”到母亲的生命或生活,母亲身为被威胁者,当然可以基于“自卫”而堕掉胎儿除去威胁。也就是说,在必须救母亲的情况之下,堕胎是为人所允许的“自卫杀人”的行为,也是医师或旁人应尽的“义务”而非罪恶。

这样的论点避开了“胎儿何时变成人”的麻烦问题,诉诸人们对强凌弱的正义感,把胎儿形容为对母亲生命的“威胁者”,母亲是该被同情、被保障的“弱者”。可是,胎儿并不具备任何行为能力,也没有任何胁迫之意图,他甚至根本无意识于自己或母亲的存在,这样子的他何来威胁?在此方丝毫不具伤害之意图与行为能力之下,彼方所谓的“自卫”当然不得成立,反而有“防卫过当”之嫌疑呢!因此,把堕胎混同于自卫杀人,在道理上是丝毫站不住脚的。而且,当母亲并非因为不可抗拒因素,而是因为疏忽、放纵或功利性目的而怀孕,让无辜的胎儿面临生命倏忽即逝的处境,到底,谁是强者?谁是弱者?谁是威胁者?谁是受迫害者?

可是,当胎儿与母亲皆是受害者时,又该怎么办呢?强暴,是最典型的例子,也是最受争议的议题之一。贞节被夺、未来幸福断送,社会的讪笑、唾弃与鄙夷,难以抹杀的身心创痛,在在使受害女子对施暴者恨之入骨,转移成对肚中胎儿的瞋恨,必欲除之而后快。再者,当整个社会看待女性的尊严,是建立在她的“清白”之上时,对她受暴行残害的同情,远不敌她“不清白”之事实带来的震撼。这种价值观、被制约的反应,对女性而言,是非常残酷的非理性、不公平待遇,也相当地不人道。更且,受害女性、其家人与社会,普遍在此价值观之制约下,把无辜的胎儿视为施暴者的延伸,他的生命被贴上“耻辱”的标签,不应该存在。堕胎,恶缘的辗转相结,无疑是对受害者再一次的“强暴”!

但是,我们又怎忍让受害女性一辈子背负着这沉重的痛苦负担呢?这对她岂不是延续至终身的不公平待遇?难道这样就符合佛教的“护生”精神?在无法两全其美之下,我们不妨尝试其他的折衷办法,比如胎儿生下后由社福机构收容再交予其他家庭认养,在怀孕期间政府给与完整的福利与照顾,包括母亲及其家属的生活、心理辅导,辅以正确的尊重生命的伦理观念等。而且,心念无常,当受害者感受到社会的温情而非鄙夷时,也许她反而更早抚平身心的伤痕;某些坚毅的女性也许更能进一步在佛法缘起智慧的观照下,放下内心的瞋怨,宽恕对她施暴的暴徒,悯念肚中无辜的胎儿生命,让自己从恶业恶缘当中超脱出来,乃至契入菩萨的慈悲心行。

另一个可能面临的两难情况是,当胎儿生命与母亲生命仅能二中选一时,该如何抉择?这的确没有两全其美的答案,任一种选择都是造成另一方永远的遗憾。一般而言,多半还是宁可选择牺牲掉胎儿来保全母亲的性命,一则因为“还可以再生”嘛!再者,未出世的胎儿毕竟与世间结缘未深,不管是情感、人事因缘或是已花费的教育、社会成本,都比不上已存在几十年的母亲,就“机会成本”来看,当然保全母亲较具利益、损失较少。这种心情,把胎儿当做“无特征”的“物品”来看待,这一个与下一个没什么差别;并且,看似以母亲权益为优先,其实是把母子双方的生命,放在“成本/利益”的天枰上衡量得失。这种思维模式,似乎顾全母体之权益,其底里却隐含着将生命“物化”、“量化”的嫌疑与危机。

就佛法来看,这是二选一的“无可避免之恶”,对于世人选择堕胎以保全母亲,也只能抱持着「哀矜而勿喜”的同情,并提醒世人,莫把“母亲生命优先”当作“想当然尔”的伦理判断,忽略其背后隐藏错误的价值观而未察,并应对于为了母亲而放弃的胎儿生命,怀抱深深的感恩、哀悼与忏悔之意!

五、检视“生命品质理论”

生命品质论的原则是——“生命的内涵重于生存本身”,有些生命不值得活下来,换句话说,某些生命比另一些生命更值得活下来。例如不明因素或遗传所造成的畸形儿、某些先天性功能障碍的胎儿,他们即使勉强存活下来,势必遭受终生的病苦或肢体残缺,也带给家人生活、精神与经济上的负担,这样的生命,有何存在的意义与价值可言?确实,对于他们所承受的痛苦,我们不能替代,但是,成人又怎能替未出世的胎儿发言呢?毕竟,每个人对痛苦的承受度不同,生命品质的认知标准不一,随生活的时空与生命的阶段、层次而变。即使此时藉堕胎“消灭”了先天残缺,但人性深固的“趋乐避苦”本能与爱慢烦恼,势必永无止境地争竞追逐更高的生命品质,容许堕胎的“关卡”必如水就下,人类胎儿将面临大量被扑灭的浩劫。

当然,也有人会质疑,如果他们知道自己的命运,他们会想要出生吗?我们又怎能代他们决定?这难道就符合佛法的人道精神?但是,谁知今日医药罔效的病症,未来会不会因医学科技进步,使其生命品质获得大幅度的提升?堕胎,会不会消减了在这方面努力的企图呢?没错,佛法也说世间是苦,但这是娑婆世间的真实,没有人例外的“无奈”,死亡并不能规避这个事实。要求现世来世的福乐——生活品质,要靠种下“正因”而来,即布施、持戒、禅定三福业,靠堕胎或自杀来“趋乐避苦”,不异痴心妄想,徒增杀业的果报。但是,佛法也不是冷酷地无视于其痛苦,毕竟众生因缘各个不同,对于父母不忍胎儿的生命苦境而选择堕胎,仍抱持深刻的同情,但距“支持堕胎合法化”是仍有一大段距离的。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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