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佛教伦理学观点论--堕胎(传法、空寂)

从佛教伦理学观点论--堕胎 传法、空寂 一、绪论 堕胎是当代应用伦理学的一个热门话题,赞成与反对双方各有种种的理由与论据支持其立论,我们可以在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与判决案例当中,看到堕胎

佛教伦理学观点论--堕胎

传法、空寂

一、绪论

堕胎是当代应用伦理学的一个热门话题,赞成与反对双方各有种种的理由与论据支持其立论,我们可以在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与判决案例当中,看到堕胎的正反两造互相角力而各有输赢,其“战况”之热烈与结合之压力团体,甚至逼使美国共和党与民主党之总统候选人,得于选战中清楚表明其政纲——“二中选一”,丝毫暧昧不得。这充分显示堕胎这一个具争议性的问题,可能不是简单的“非A即B”的零和游戏而已,它充满不确定性,败诉的一方所持的理由,可能在另一时空背景之下使其反败为胜。

姑不管堕胎在伦理上是否站得住脚,全球性堕胎行为之泛滥,的确已是个相当严重的事实。一般而言,导致个人堕胎行为之因素包括:一、基于医学或精神健康上的理由,如不明因素或遗传所造成的畸形胎儿、为救母体生命所实施的妊娠中止、强暴所致的非意愿怀孕……等,这是属于难以抗拒的因素,所面临的争议较少;二、基于个人、家庭或社会的理由,诸如家庭经济的负荷、未婚生子的困境、“不要小孩只要性”的顶客族、重男轻女的价值观所导致的胎儿性别争议……等,这多属于道德与价值观方面的因素,也是最遭到卫道人士非议的。另外,胎儿组织移植技术与基因工程的突破,结合“人种优生论”,使得堕胎问题更加雪上加霜。

当此堕胎合法化逐渐成为世界性潮流之时,佛教面对这复杂的伦理课题,不能只停留在从“不杀生”的诫命,来下简单的伦理判断。因为,堕胎除了直接牵涉到“胎儿生命权利”之论辩以外,还牵连到诸如子宫自主权、母亲权益优先、人种优生论,以及生命品质理论等伦理观。并且,堕胎合法化与否,是在为情欲解放、代理孕母、活用胎儿组织甚至复制人等潮流“把关”,其重要性值得吾人审慎对待。由于堕胎所牵涉到的伦理课题可说是盘根错节、错综复杂,本文拟先就堕胎议题的主要诤点,从佛教伦理学的角度一一予以解析,希冀提供世人更深刻且多层面的思考方向,使面临个人与社会的道德混淆或伦理困境时,得以避免人云亦云或角度偏差,能从更宏观的视野周延考虑诸多因缘,作更圆熟无私的伦理判断与实践。

二、生命起点的判定—羯罗蓝

在堕胎合法化的长远争辩史当中,最基本的论辩焦点是,堕胎——拿掉一个受精卵,算不算是杀“人”?到底,要到怀孕的哪个阶段,胎儿才算是一个人,享有一切为人的权利?换言之,这是“堕胎与杀婴”分际之界定,直接冲击到对堕胎行为的道德谴责,以及司法上、医学上允准堕胎的尺度。除了基督教的“生命神圣论”——胎儿从受孕开始就拥有人的所有权利——之外,目前所流行的区别胎儿为人的判准,包括:

1.    生存能力(viability):若胎儿必须绝对地依赖母体方能存活,它就不算是人。(我国优生保健法第四条即采此认定标准)

2.    经验:对经验与刺激有反应或拥有记忆,才算是人。

3.    成人对胎儿的情感(sentiments):要双亲充满对胎儿的情感,才算是人。

4.    父母对胎儿的感觉(sensations):可以被感觉到、触摸或看到,才算是人。

5.    社会的可见性(social visibility):能为社会所知觉、沟通与互动,才算是人。

本文限于篇幅,在此不拟对这些判准之合理与否作分析或批判,详细内容读者可参阅《生死的抉择》一书。笔者于此仅就根本佛法之义理来探讨“生命的起点”,以辨明怀孕要到哪个阶段,胎儿才算是一个人,堕胎才符合“杀生”要件之一——“对方是有情”。­

有情,是有情爱、有情识的生命,佛法的十二缘起支中,有“识”与“名色”二支,“识缘名色,名色缘识”,彼此辗转相依而有生命的延续,这是缘起法则在生命论方面的重要说明。如《长阿含经》(大缘方便经)所说:

“若识不入母胎者,有名色否?答曰:无也。……若识出胎,婴孩败坏,名色得增长否?答曰:无也。……若无名色,宁有识否?答曰:无也。”[1]

所谓“识”与“名色”二支,名指精神作用,色指生理物质,合而言之,“名色”即是有情的身心自体。识是“有取识”,为执取身心而与自我染爱相应之识,在离欲之前,有取识不会停止执取,一期身心结束,立刻又会重新执取另一身心,展开新一期的生命。如果下一期的生命形态是欲界胎生,在识的执取下,会有父精母卵的结合,梵文名之为“羯罗蓝”(kalala),也就是受精卵。从这以后,赖有取识的执取资益,名色才得以增长广大,也就是唯识学所谓“结生相续”的功能。这在《瑜伽师地论》有很详细的介绍:

“云何和合依托?谓此所出浓厚精血合成一段,与颠倒缘中有俱灭,与灭同时,即由一切种子识功能力故,有余微细根及大种,和合而生,及余有根同分精血和合抟生,于此时中,说识已住,结生相续,即此名为羯罗蓝位。……又此羯罗蓝,识最初托处,即名肉心;如是识于此处最初托,即从此处最后舍。”[2]

原来,“有取识”是核心的生命中枢,它有维持生命延续、帮助身心发展的力量,使成为身心统一而灵活的个体。从入胎以后,胚胎逐渐成形,然后出生、成长到死亡,这期间,它都会牢固地执受根身,共同安危。一但识停止执受的作用,身体中一切的免疫系统、新陈代谢作用就会停止,一期生命才宣告死亡,肉体即成为死尸。由此可知,生命之生与死的界线,就在于有取识执受或放舍身心自体。一期生命的开始,就在这有取识的执取父精母卵,在精卵合成的刹那,成为有机体的生命而展开。

所以,且不论堕胎所牵涉到的其他伦理困扰,单要以生存能力、经验、情感、感觉或社会的可见性等等标准(事实上,这些标准大都是由赞成堕胎的人所提出来的),来界定胎儿“何时才算是个人”,在以“不杀生”为根本五戒之一的佛教来看,都可能犯上“杀婴”或“杀人”的严重罪行。

三、检视“子宫自主权”论

女性主义者积极争取堕胎权力,是基于对抗父权社会对女体子宫之宰制,以及对女性单方面道德要求之不公平,因而强调女性本身拥有对身体的自主权,对于要或不要这个胎儿有充分的选择权。母亲是胎儿来到人间的媒介者,胎儿是母亲身体的一部分组织,似乎是为母亲所属,那么,如果主张妇女对自己的身体拥有绝对的自主权,就表示她对未出生的胎儿生命,亦拥有自由的支配权力。

妇女对自己的身体享有绝对的自主权吗?这其中含有某种吊诡:如果她珍爱她自己的身体,她就不应容许自己遭受堕胎的戕害;如果堕与不堕,于她而言皆是一种负担或伤害,那么她当初就应极力避免怀孕。如果有避孕而意外怀孕,这“意外”不正是对她所谓的“自主权”的一记棒喝吗?又如果能避而不避,这不也显示出她对自己身体的轻忽与不珍惜吗?或者,她对自己身心的摧残、任性而为,目的就是在作“绝对自主权”之宣言?这无异是拿自己与胎儿生命开玩笑,是对自己身体、人格乃至生命尊严的严重轻忽与不负责任。纵容自我践踏,却美其名曰“自主”,掩盖其缺乏自尊自重与自制力低弱之真相。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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