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真爱而离婚

2003年3月,江苏如皋法院审理了一起为真爱而离婚的案件,在当地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婚姻,爱情,人性,良知的理性碰撞,最终擦碰出道德的火花。时间虽然过去了大半年,当近日笔者对此事继续关注

    2003年3月,江苏如皋法院审理了一起为真爱而离婚的案件,在当地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婚姻,爱情,人性,良知的理性碰撞,最终擦碰出道德的火花。时间虽然过去了大半年,当近日笔者对此事继续关注,一种不吐不快的感觉由然而生,讴歌平淡而又平常的人生,为的就是那为真爱婚的壮举。

    2003年3月10日下午,当躺在床上瘫痪了6年之久的沈瑞兰在邻居的帮助下将自己的右手大拇指沾满了印油,而后在江苏如皋市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的送达回证上按下鲜红的指印时,两行清泪早已无声滑下她消瘦的面颊,她哽咽的说道:谢谢法官让我了却了多年的愿望。虽然陈林平已不再是我的丈夫,但我真的希望他从这漫长的痛苦中走出来,重新找到一个好女人,以弥补我6年来给他带来的麻烦和拖累……

    目睹此情此景,一直站在一旁的陈林平脸上露出了一种无比复杂的神情。他对天发誓:“瑞兰,虽然你我从此失去了夫妻的名份,但我仍信守诺言将你扶养终生……”

    轻生让她终身瘫痪

    1989年春,20岁不到的陈林平与同龄的沈瑞兰在如皋某乡办纺织厂里相识,两人一见钟情。此后坠入爱河的他俩便是形影不离,乡村那弯弯的池塘边,幽静的竹林里,散发着浓浓谷香的草垛旁留下了他俩的海誓山盟与串串欢笑。两年后,按照当地的习俗,两人终于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婚后,感情甚笃的两人构画着未来的生活蓝图:好好干活,积蓄点钱盖个楼房,风风光光的过上好日子。结婚后的第二年,沈瑞兰生了一个如花似玉的女儿。虽然家在农村,陈林平又是个独子,但开明的公婆却没有因为儿媳妇生了个女儿而产生一丝一毫责怪之意,而是将小孙女视为掌上明珠,就这样,一家人过着和和睦睦、舒心而又平淡的日子。陈林平夫妇俩在乡办厂里拼命干活,二老靠着种田搞副业,家中经济条件也渐渐宽裕,盖个漂亮的楼房成了一家最大的心愿。

    然而就在一家人开始筹划盖房时,年仅25岁的沈瑞兰却突然生了场怪病,而且怎么看也治不好。性格脆弱的她感到在一家人准备盖房的这个“节骨眼”上。自己却要花钱看病,实在对不起丈夫和这个家,于是,年轻而又轻率的她一时糊涂竟想到了轻生。在一个星光稀疏的夜晚,沈瑞兰瞅准着丈夫上夜班的机会,将一瓶早已准备好的农药一口气喝了下去。当深夜赶回的陈林平回到家中闻到刺鼻的农药味,再看到歪倒在地上不省人事的沈瑞兰,心急如焚,当即将昏迷的妻子送往乡村医院抢救。后来沈瑞兰的命虽然保住了,但由于农药的毒性进入了神经系统,她不幸瘫痪了……

    服侍让她深感不安

    沈瑞兰被丈夫从死神的手中夺过来以后,再也没有爬出那结婚时与丈夫耳鬓厮磨的大床,只得终日与床为眠。失去了知觉的躯体使大、小便完全失禁。然而,一家人并没有因为她一时的意气用事而抛充她。他们对沈瑞兰的照顾更加精心。病榻上的沈瑞兰知道,如果没有丈夫与婆婆的精心照料,她无论如何都活不到今天。而正因为如此,生活中的每一天对她来说,内心都充满着歉意与不安。一年有着365天,6年来这2000多天的日子里,身强力壮的丈夫已完全只保留了一个做丈夫的名份;年逾6旬的婆婆再也无力将她抱起,给她换衣擦身;女儿也已一天天的长大,本已富裕的家因为她一时的想不开也越来越显得拮据,丈夫的心里悬着她,早已放弃了外出打工的念头;因为要对她进行照料。田里的活儿、家中的副业也让公公、婆婆难以应付……

    在一种深深的内疚之中,沈瑞兰时时刻刻地感到心中的不安。多少次,想了却这种拖累他人的生活,可望着婆婆那越来越驼的背,听着丈夫兴致勃勃对自己说外面的新鲜事,看着女儿绘声绘色地朗诵着课文,她又变得十分矛盾。沈瑞兰把这种精神的痛苦埋在心中,她悔恨自己当初走错了一步,酿成了终身的大错。

    离婚!只有离婚才能让丈夫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经过日日夜夜地思考之后,沈瑞兰突然觉得眼前一亮。当沈瑞兰把离婚的想法说给陈林平听时,陈林平的头摇得象个“拔浪鼓”:“不行!我怎么能抛弃你?!怎么能忘掉了当初的海誓山盟?!”

    然而,一天与丈夫不离婚,沈瑞兰的内心便一天得不到安宁。为达到离婚的目的,沈瑞兰天天在丈夫的面前念叨:你妈妈年纪大了,不能照料我一辈子;女儿长大了,上大学还要用很多钱;你将来的负担会很重,如果不乘着现在年轻重新找到一个好帮手,将来这个家会面临更大的困难……

    离婚的话题一提就是三年,最后,陈林平终于吃不住沈瑞兰的软泡硬磨,开始了动摇。沈瑞兰提出自己做原告,陈林平说什么也不同意,他不希望自己的妻子在这种情况下因为状告自己在乡邻中落个不好的名声,他决定所有的委屈都由他自己承担。于是2003年2月11日,夫妻俩经共同商议,起草了一份诉状送到了如皋法院。

    承办该案的法官看到这份奇异的诉状也是十分惊讶。诉状中写道: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无财产分割,女儿随父生活……在“事实和理由”部分,诉状中写:199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生一女,今年12岁,1993年在常青镇政府补领结婚证,婚后感情尚可。1997年被告因故致残(一级残疾),为此,原、被告之间一直不能过上正常人的夫妻生活,不能履行各自的夫妻义务,原、被告均痛苦万分,故要求离婚,离婚后被告由原告扶养终生,永不虐待、遗弃,女儿随原告生活,一切费用由原告负担……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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