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 僧与六和敬 僧即僧伽的简称,于义为众。集受具足戒的比丘,三人或四人以上,方得称僧,然则僧乃团体之号,非指某一人也。后世一人亦称僧,意谓此人乃僧伽中的一分子,如古代虽万二千五百人为军,然而一人亦得称军,于理略同。不过,若照定义言之,称一人为比丘,称多人为僧,乃为合理。 又僧的另一义为和合,所谓和合者,复有二义:一者理和义,即「证择灭」,谓同证此共同选择的:达于灭度的法则。二者事和义,此有六项:一者,身和同住,是身体的和平共处。二者,口和无诤,是言语的不起争论。三者,意和同悦,是心意的共同欣悦。四者,戒和同修,是戒律的共同遵守。五者,见和同解,是见解的完全一致。六者,利和同均,是利益的一体均沾。由此可知:比丘人数在三人以上,又复具足六和敬,方能圆满僧的意义。兹将和合僧所必具的条件,列表于下:
大智度论 (1) 卷三十四,分僧为声闻与菩萨二种。事实上,佛门行者,已成正觉者,皆名为佛,未成正觉者,皆名为僧,所以一切菩萨声闻,皆在僧伽之数,而菩萨有出家与在家之分,故菩萨僧亦有出家与在家二类也。但是在家僧因混迹尘俗,界限模糊,故是是皈依处。 【注释】 (1) 大智度论凡百卷,龙树菩萨造,所以释大般若经者。
(一) 举出僧的二义。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