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工厂上班期间,擅自离岗到五楼窗台偷看对面楼房女人洗澡,不幸从窗户坠落一楼致死,厂方对此要不要负责任?日前,中山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厂方对此不需负担责任。 五楼偷窥坠地身亡 去年12月2日晚上7时许,温某在古镇龙某公司厂房的二楼上班期间,擅自离岗到五楼,爬上窗台偷看对面楼房女人洗澡,不慎从窗户坠落一楼地面致死,经市公安局古镇分局刑警大队勘察属意外死亡。12月3日,在古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温某父母与厂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且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温某的死亡为非因工死亡,龙某公司支付非因工死亡补偿金共13470元和额外支付16530元家属慰问金,并约定温某父母收款后终止劳动关系、今后互不追究责任等内容。协议签订后,龙某公司依约支付了三万元,并另支给温某父母5000元。 法院:非因工死亡 后温某父母经过调查,认为龙某公司的窗台没有设置有效的保护措施,对温某的死亡有过错,赔偿得不足够,与公司协商无果后,于今年1月12日诉至法院。 中山市中院二审认为,温某并非在工作过程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损害,而是温某违反劳动纪律擅自爬到五楼窗台上为偷看女性洗澡而不慎坠落地面致死,与安全生产无关。温某是一个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知爬到窗台上危险而仍然爬上去。因此,对温某坠地死亡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而在人数密集的厂房内将所有窗户都安装防护网,亦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因此,驳回温某父母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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