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至究竟位,所起瑜祗智。李润生言:“(修真实义)若臻于圆满,则进展便无。”可见,修真实义之去蔽是有一个终结的。当我们理路上终极之刹那顿悟与实践修炼上逐步而彻底地断去了所有的对于我们心灵的遮蔽使一切存在与我们当下圆融统一时,修真实义的精进功夫也就自然退场了。(若非如此,则修真实义亦将嬗变为我们观照存在实相之障碍)此即无修可修,无证可证,即六祖惠能所悟“何期自性本来具足”!实在之物的所知于我们之心灵的能知当下就是一体的。所以一切的存在,自然地归入到了这一真正真实的现量之中,这时候便是: 天地与我一体,万物与我同根。 与天地精神相往来。 瑜伽智也就自然地生起来了,一切智的根本也都在其中了。 二 比量及其在知识确立过程中的作用 我们获取知识之种种途径无不是归结为现量与比量,并最终归于现量。这既是说比量也是要归入现量的。因为比量一般都是作为现量的对立面而出现的,所以咋一看来,演绎的方法似乎是排斥直观的,怎么会也归结为直观呢? 比量产生的前提表象与表象间的关系的确立(逻辑定理即依此而建立),而表象与表象间的关系在认识论上讲实质上乃是客观外在事物间的关系被我们摄受形成的另一类表象。这种表象的形成或许是将五根表象动态地全面直观的结果,或许是作为纯表象之间关系的反映的表象。它的形成是“自有根智无间而生”的,故而一般而言,基于事物间关系而形成的演绎(比量)的认识能力应主要是第六意识的一种能力,它不是人类认识和建构知识能力的全部,也不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不过在其中的作用确是不可缺少的。 有了以上的了解,我们再回过头来看:命题、三段论的形式,根本上讲是我们用语词对我们直观到的表象与表象间的关系的一种描摹,它正确与否只在于: 1 被描摹的是否是真现量(正确反映了外物否) 2 描摹过程正确与否。 这其中2是要以1为基础的,也即是说比量(演绎)是一种描摹的形式,而直观(现量)才是这种形式正确的根本标准。 一切知识的确立来源于直观,一切形式只是为描摹直观服务的。但是比量在知识的建构过程中绝非是一个可有可无的东西,它是绝对重要的。我们排斥的只是将这种形式绝对化的认识方法,以及一种不以直观为前提而准确确立起充分必要条件内涵的必然联系(即必然性的因果关系),就开始用这一形式进行推理的方法,对于真正正确有效的推理是绝不排斥的。我们排斥的只是似比比量量,而真正的比量是绝不排斥的。知识的确立本来就是必然地要求真的,从这一点而言,一切假的比量当然是要被排斥的。可是真正的比量在知识确立过程中是绝对不可少的。因篇幅限制只从为自比量的方面说明: 对于我们个人而言,我们凡夫是不可能一次全体地直观到整个存在的,故而: 1、某些事项是我们尚无能力,尚无条件直观到的,但我们直观到事件A总是作为事件B之特例而存在,且我们直观到了事件A之存在,故此我们亦可以确定事件B之存在,此即因明学中之自性因也。 2、某些事项是我们尚无能力,尚无条件直观到的,但我们直观到从一事件A必然引起事件B之发生,且我们直观到了事件A之存在,故此我们亦可以确定事件B之存在,此即因明学中之果性因也。 3、某些事项乃至某些因果是我们尚无能力,尚无条件直观到的,但我们通过以往直观以及种种演绎之考察已可确立起来一量之成就者为定量是夫(如佛陀)由此而建立正确信仰,则此定量是夫所言之因果与其所证之现量吾等亦当信之,并可以之为依托建立比量智。然非谓此比量不以现量为基础,只是它是以定量是夫之直观为基础罢了。此即因明学中之未缘到因也,其实为法称因明体系中之一大根本特点,未缘到因在逻辑理性的层面保证和捍卫了真理,保证和捍卫了信仰。 真正依托于因果关系的比量在知识确立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可是如前所述,现量是比量的基础和归结,那是否说现量高于比量呢?现量和比量二者究竟谁更重要呢?我们先用佛陀的一首偈来回答吧; 教由理故成,理由教故现。 当依此教理,余更无分别。 这其中教偏重于直观,理偏重于演绎,可见二者本就是一体之两面,我们的知识的确立当下就是直观的,当下就是演绎的;而且不仅如此,二者还当下就是和二为一的。将之分为两类也只是一种假设施有,而若执以为实,甚而削足适履,强立分别,妄争高下,恐怕就大背其初衷了。直观、演绎二者在认识中是何以和而为一的呢?这个过程就是接下来要讲的通观了。 三、通观――带智的直观 “通观”――笛卡尔在大多数情况下把它界定为“直观施及事物序列的全过程”而事物是以表象的形式为我们所认识的。所以事物序列就是以表象的关联的形式存在于我们意识中的,在这个意义上通观即前文所言的对表象的涌现作一动态的考察,他根本上讲属于直观,但是它同时又是演绎得以得以产生的前提和准备,在这一意义上讲,通观是直观与演绎之间的过渡,在通观这一特殊的直观中包含了演绎。 我们又再看一下本节开始时的引文,“直观施及事物序列的全过程”这里用词是十分准确的,虽然事物是以表象的形式被我们认识,但是直观施及之对象准确来说却不能是表象,而只能是被表象的事物。所以,通观内在的蕴涵了演绎,因为能产生演绎的内涵因果关系规律既是客观事物所拥有的规律,是为客观事物本有的逻辑结构决定了的。这样,在通观中,直观与演绎自然地实现了统一,而且这种演绎与直观统一的通观,必然要求我们真正地去“修真实义”去真正亲证人与宇宙的相应合一,从而“至究竟位,起瑜祗智”,获得生命的最终觉悟,于芸芸諸物中归其根,在浩浩万法中返其源。真正全面性地把握住存在。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