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邪教宣传资料:邪教的特征、危害(4)

1 、提高警惕,认清“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反动本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讲科学,讲文明,树新风,积极参加健康文明的文体活动,自觉抵制邪教的侵蚀。 2 、态度要坚决,对“法轮功

1、提高警惕,认清“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反动本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讲科学,讲文明,树新风,积极参加健康文明的文体活动,自觉抵制邪教的侵蚀。

2、态度要坚决,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反动宣传要做到不听、不看、不信、不传。

3、敢于斗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4、如发现“法轮功”等邪教分子在非法串联、秘密集会、聚众闹事,印刷、偷运、散发、邮寄大量反动宣传品,书写、喷涂、悬挂、张贴“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反动标语、搞电视插播等,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拨打110报警。

5、如有人向您宣传“法轮功”、“三退”、“九评”等内容,或向您手中传递“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宣传品(光盘、书籍、印刷品等),要在第一时间报警,协助公安机关制止其行为。

6、当见到“法轮功”等邪教的传单、信件、邮件、光盘、传真等反动材料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单位保卫部门,由公安(保卫)人员进行查证处理。

7、当收到“法轮功”等邪教宣传内容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要立即将其删除;如接到邪教宣传内容的骚扰电话,要直接挂断。

8、当发现人民币上印有“法轮功”等邪教内容的字样,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之后再到银行兑换,避免继续流通,造成恶劣影响。

9、当发现有喷涂“法轮功”等邪教内容标语、悬挂“法轮功”等邪教内容的横幅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10、当发现家人及亲戚朋友练习“法轮功”等参与邪教活动时,要坚决反对,耐心说服教育和正确引导。

八、处理邪教问题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199910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明确指出,对邪教组织要坚决取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先后两次就关于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问题做出了司法解释,为取缔和打击邪教组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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