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基本知识 第一章 教理 第三节 蕴处界三科

第三节 蕴处界三科一、五蕴(一)五蕴名义前面所说的五位百法,在大小乘共通的法相名词的蕴、处、界三科里可以摄
第三节 蕴处界三科   一、五蕴   (一)五蕴名义   前面所说的五位百法,在大小乘共通的法相名词的蕴、处、界三科里可以摄尽。因此在说了百法之后,说蕴等三科。这里先说五蕴。五蕴即色、受、想、行、识五聚有为法。有为是有造作、作为、生灭的意思。蕴是积聚义,即色等五法,都是因缘和合积聚,前灭后生,相续不断地显现生起;色法有形质的积聚,心心所等有分限的积聚。例如色法,已灭的过去色,未生的未来色,已生未谢的现在色,眼等五根的内色,色等五尘的外色,有对的粗色,无对的细色,不染污的胜色,染污的劣色,去来的远色,现前的近色,都是总略的积聚显现的差别。总摄这一切品类差别的色法,即说名为色蕴。如是受想行识,亦都具有这样的积聚义,所以色等五种总说为蕴。从这蕴的定义,就可以知道,五蕴不能够摄持无为法,因为无为法是恒常不变的,与蕴的积聚义不相符合,所以《俱舍论界品颂》说:‘蕴不摄无为,义不相应故。’但是,一切有为法,五蕴就可摄尽。前一聚色,摄尽了物质界;后四聚心法,摄尽了精神界。不相应行,是色心心所分位上假立的法,更无别体,即在色等法中所摄。所以五蕴这个名相,色括了有情世间和器世间,并且以蕴义肯定了一切有为法都是因缘和合积聚的显现。因此学佛的人,假若能够对于五蕴有清楚的了解,也就能够认识自己和世间的真相。   (二)别释体用   甲、色蕴   色有变碍二义:变指一切物体的本质和现象都是时刻不停的在变动;碍指一切物质的体质互相障碍,如手与手碍,物与物碍;凡具有这质碍的东西,皆名之为色。由此可以知道,佛典中所说的色,不是专指青黄赤白等显色的色,而是概括了一切的物质。所以色之一字,把整个的物质界都摄尽了。同时变碍义,即简别了心心所不相应行和无为法,因为心心所等有变义而无碍义,无为法则变碍两义俱无,唯独色法变而有碍,所以变碍二义,是色法特有的定义。   色蕴是什么?总括地说:就是四大种所造色。   (表二十)     (一)四大种是:地界、水界、火界、风界。地界以坚劲为体性,水界以流湿为体性,火界以温热为体性,风界以轻动为体性。界是能持义,即地等能持自相及所造色,令其相似相续不绝。大有四义:一为所依大,与一切所造色为所依处。二体性宽广大,地等四种,遍在一切色上,无一物而非所造。三形相大,大地大由,为地大的增盛;大江大海,为水大的增盛;猛焰赤火,为火大的增盛;疾猛大风,为风大的增盛。四起用大,地界能持,水界能摄,火界能熟,风界能长,乃至成坏世界,作用广大。地等具有这四种大义,所以各得大的名称。种是因义、类义。地等四大,能为生、依、立、持、养五因,起造众色,是为因义。种类各别不同,是为类义。《大乘法苑义林章》大种造色章说:‘虚空虽大,不能为因;内种子等,虽能为因,体相非大;所余诸法,非大非种;由此地等,亦大亦种,故名大种。’这是对于大种的四句分别,列(表二十)如上:   这四大种,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地水火风不同:四大种是起造一切色法的基本元素,常人的肉眼是看不见的,是身根所觉的一分触尘境界,以纯一的坚湿暖动为体性,略近于科学上所说的质力。通常看见的地水火风,不是纯一的坚湿暖动,而是一一之中都有坚湿暖动的体遍相入,属于所造的显色和形色,是眼根所见的色境,不过由地等各别的增盛而显现为地水火风的相状。四大是能造色,通常所见的地水等是所造色,两者的区别明显可知。   四大种几识能缘呢?有三识能缘,即身识、同时意识、阿赖耶识。   四大种普遍于五根五尘,由此可以大概地分为二类:一有执受大种,就是根身。二非执受大种,就是器界。这二类大种,贝通有漏无漏的依正二报,如佛有清净圆明的报身四大,和微妙庄严的净土四大。   (二)所造色是: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色、声、香、味、所触一分、及法处所摄色。这十一种色,皆是四大种起造而有,四大种是能造,十一色是所造,所以名为所造色。   造是因义,由四大种为因,所造色生起,即摄在一处是造义。故《瑜伽师地论》五十四卷说:是同一处,摄持彼义,名之为造。四大种为因的意义有五种:(1)生因,即是起因。四大种一切时皆将带诸造色生起,一切造色若离开了大种,决不能单独生起。(2)依因,即是转因。一切所造色,以大种为依住,假若舍去了大种,就没有功能力量依据于别处而生起。(4)立因,即是随转因,一切造色,假若大种起了转异变坏的时候,也就随之而转异变坏;即所依的大种与能依的造色,损益安危是共同随转的。(4)持因,即是住因。一切所造色能够相似相续的生起不绝,是由大种摄持令住的力量,若大种不摄持令住,则一切造色当即间断。(5)养因,即是长因。由大种资养的功能,一切造色得以增长,造色由大种养而长,所以是养因。   以上五种,即四大种具有的五种因力(皆依《对法论》),能起造诸色,所以得名四大种。这五种因力,虽然四大种完全具有,但诸所造色,却不必完全具足五因。   所造色中的第一眼根,乃至第五身根的根,是增上义、出生义;即由眼等根为有力的增上,才能出生眼识等的了别作用。如草木等,由有所依托的根为主力,枝叶等才能生长;眼等根于眼等识的生起作用也是这样,所以名之为根。   眼等五根,都是以四大种所造的清净色为体,是前五识的俱有不共所依根,(五识的俱有依有四种:即同境、分别、染净、根本,在识蕴中说。)所以名眼根乃至名身根。眼以照了为义,以色为境,为眼识的所依。耳以能闻为义,以声为境,为耳识的所依。鼻以能嗅为义,以香为境,为鼻识的所依。舌以能尝为义,以味为境,为舌识的所依。身是积聚义、依止义,(虽然根、大种、造色并皆积聚,但身根为彼等多法依止积聚其中,所以独得身名),以触为境,为身识的所依。   根有两种:一净色根,二浮尘根。浮尘根,又名世俗根、粗色根、根依处,或名扶根尘。浮尘根浮露在外面,与外尘交接,如眼球、耳轮、鼻腔等的浮根四尘,及身根的四肢百骸都是,为有见有对的粗色。净色根,又名胜义根,体是殊胜微妙,无见有对的清净色。眼等五根,是属于净色根,体是不可见而有发识作用的清净色,是佛菩萨的天眼所见的境界。有这清净的色根,眼等识即生;没有这清净的色根,眼等识即不生。如眼根已坏的人,虽然浮尘根没有变异,也不能发起眼识的作用;故清净色根,为发识的主力。五净色根安住的情形,《广五蕴记》和《俱舍论》都说,舌身二根的净色周遍在所依的浮尘根处,眼耳鼻三根的净色,则于所依处一分安住。但是《对法》和《瑜伽》两论,则没有周遍和一分的简别。   眼的差别有五种:一肉眼、二天眼、三慧眼、四法眼、五佛眼。五眼中的初二眼属于色蕴所摄,后三眼非蕴所摄;于中慧眼、法眼二种为无漏慧根,佛眼一种通于前四。这里所说的眼根即肉、天二眼。以上说眼等五根竟。   (表二十一)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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