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动物的三重意义 40年前,彼得·辛格的《动物解放》一书,首倡动物伦理学,在西方社会开启了现代的动物保护运动。此后,关于动物的伦理思想、关于人与动物关系的史学、社会学、文学、法学研究,都发展蓬勃。最重要的,还是动物权利与动物福利的思潮凝聚成了广泛的动物保护运动,影响尤其深而且远。 动物保护运动最直接的影响,当然是无数人道德意识的改变。由于动物本来是全然的“他者”,是一种“非人”异类,属于化外禽兽。如今动物伦理学指陈它们属于道德关怀的范围,对于人类的道德意识,所造成的震撼十分巨大。一方面,人类的道德视野必须扩充,从原先以人类为中心的格局,延伸到动物的世界。这种能够涵盖动物的道德感知能力,比起人类中心主义,显然更为宽宏仁慈,连带使得人类本身的道德品质有所提高。另一方面,道德视野要求对于人与动物的利益施加平等的考量,也促成了平等意识的进一步发展。 19世纪的爱尔兰思想家勒基曾经指出:“有一度,仁爱之情只限于家族,但很快,这个向外扩张的圈子先容纳了一整个阶级,然后容纳了一整个民族,然后容纳了多民族的结合体,然后纳入了整个人类,最后,它影响到了人与动物世界的关系。” 勒基的意思是说,人类的道德意识可以比拟为一个“扩张中的圈子”,开始时局限于亲近的“自己人”,但在历史中会逐渐扩张,把原先视为他者异类、视为不具道德意义的其他人、其他动物,逐渐纳入道德平等考量的范围之内。这可说是历史趋势,是由“平等”的道德逻辑所导引、推动的。 动物保护运动带来的第二个影响,在于把动物议题转化为公共议题。以前,少数具有慈悲心肠的人士,对于动物的悲惨遭遇生出同情,经常引来旁观者的讪笑甚至敌意,整个社会并不觉得特别有义务去理会动物议题。如今我们知道,如何对待动物不能窄化为个人的感情或者喜好,而是牵涉到了道德上是非对错的分辨,有“公是”与“公非”可言。 针对动物议题,社会有权利也有责任进行公共讨论与决策。在许多国家,动物的繁殖、饲养、运输、屠宰、科学实验、狩猎、以及其他使用动物的方式,都须要接受公权力监督管制,不再是自家后院的私事。各地的动物保护运动,也努力推动相关立法,敦促政府积极负起保护动物的责任。到今天,已有100多个国家立法保护动物,说明动物议题已经进入了法律管辖的范围。一旦中国这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订定《动物保护法》,将代表人类正视动物议题跨出了决定性的一大步。 将动物议题公共化,其实也延续着历史上保护弱者的普遍趋势。试看各种有关妇女、儿童、残障人、家庭暴力、劳动条件、环境污染、原住民、同性恋的议题,一度均留给私领域自行处理,如今却均属于公共政策的一环,由公权力依据正式的法律规章加以保护或者管理。历史经验显示,在这类保护弱者的议题上,公权力若能与民间的关怀团体合作,可以事半功倍。在动物议题上,由于动物完全没有法律地位,没有表达意志的能力与机会,动物保护运动者的责任尤其重大。 动物保护运动可望带来的第三个影响,目前言之过早,也有点乌托邦,那就是改变人类与动物的关系,从而改变整个人类社会的性格。人类使用动物的方式,除了虐杀动物之外,已经到了伤害人类自身、不能不根本检讨的地步了。在此只举一个例子。由于肉食习惯根深蒂固,全球必须饲养大量的肉用动物,结果造成了十分荒唐的局面:一,生产肉品耗用大量谷物作为饲料(约占全球产量的1/3强),可是全世界至少还有5亿到10亿人口营养不足;二,每从肉食取得一个单位的蛋白质,需要先给动物吃掉16个单位的蛋白质,转化效率极低;三,养殖动物的排泄物,滋生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18%,构成了地球暖化的重要因素,比全世界交通运输工具总排放量所占比率还高40%;四,肉食对人类健康与公共卫生造成可观的伤害,各种疾病与各类禽流感已是明证;五,大规模虐待与屠宰,也一步一步强化了人性贪婪、凶残一面。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