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家,有三种不同的意义。 (1)就是上面所说,割爱辞亲、剃除须发,清居梵刹、持戒修心之士。这是出世俗之家,做一个比丘。这真是一件不容易而难能可贵的事情。 (2)就是在出世俗之家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努力修行,把自己心中所有见思烦恼,以贪、嗔、痴、慢、疑的五钝使,和身、边、邪、见、戒五利使,用我空智慧来观照、用功修行,功夫成就,把这十使见思烦恼统统断了,坏灭得干干净净,自然就能超越跳出欲界、色界、无色界的三界分段生死苦因苦果,得证偏真涅槃的乐因乐果,这是出三界之家,做一个罗汉。 (3)我们发心修行,证了阿罗汉以后,再精进行道,发广大菩提心,修福修慧,上求如来觉道,下度法界众生。再进一步,运用法空般若妙智,破了尘沙无明烦恼微细之惑。就是把最后生相无明的根本断除,复本心源,究竟清净。《楞严经》云:生灭既灭、寂灭现前的境界。到这里真所谓破和合识相、灭相续心相、显现法身、智淳清故。五住烦恼,二种生死永亡,成等正觉,圆满菩提,就是称为出烦恼之家。 可是我们在世界上发心修行,用功办道,助道缘少,障道缘多,难进易退,时上时下。经中称为毛稻众生,被风一吹,或东或西,随风所转。古人云:“出家一年,佛在心田。出家二年,佛在眼前。出家三年,佛在耳边。出家四年,佛在天边。”若近若远,步步后退,真是太危险了。我们要记得古人说:出家如初,十分虔诚,万分勇猛,能够持久修去,不退最初所发的一念菩提心。那真是成佛有余。我想佛门弟子对这些道理一定会有深刻理解。特别是新出家沙弥、沙弥尼更加要好好注意,永记不忘,幸甚幸甚。 第六节 十戒和六法戒 十戒是未成年的出家人,即沙弥所受持的戒。这是在前五戒上面,再加上:①不非时食,②离歌舞观听,③离香油涂身,④离高广大床,⑤离金银宝物之正戒。出家人不得持有金钱,已如前述。十戒是沙弥戒,故在出家授戒的作法上,本来是授此十戒的,在受戒时,如问:“尽形寿不饮酒是沙弥戒,能否守持?”就要答说“能持”。即完成受戒的仪式。 六法戒指男女非达到二十岁者,不得受具足戒,而为僧团的正式出家人,故未满二十者,应受持上述十戒,尤其是对于女子,于其十八、九岁的二年间,特别要她学“六法戒”,能学持六法戒的人,才可授予具足戒。六法戒的内容,是不淫、不杀、不盗、不妄语、不酒和不非时饮食。这些,都是十戒中的戒,对此六戒,特别要严格修持,以验其根器。据律载:佛为女人特说六法戒,是为要验其有无妊娠的情况。学修此戒的沙弥尼,叫做“式叉摩那。” 第七节 比丘、比丘尼戒 (一)出家僧尼应受的戒法 凡是做一个比丘、比丘尼、都应该要受持戒法。比丘、比丘尼具足戒条数,由于各部律藏的不同,在具体数字上也各有不同,《四分律》是二百五十条(比丘)和三百四十八条(比丘尼),《五分律》是二百五十一条和三百七十条,《巴利律》是二百七十条和三百十一条,《十诵律》是二百六十一条和三百五十四条。其内容,乃由“罪”的轻重,被分为八类。 第一类是波罗夷法。此被译为“断头”或“被他所胜”。这是相当于世间法律的死刑,犯了这个罪的人,是被教团赶出(放逐),而失去比丘之资格。“波罗夷”是“被打败”或“陷入于败北”的意思。这类里面,有淫欲、窃盗、杀人和妄语四条。 第二类是“僧残法”。这是第二类重罪。此罪不会失去比丘的资格,尚留存有宗教上的生命,但关于服罪和免罪等事项,应由僧团而决,属于本项之罪,有下面十三条:(一)故意出精,(二)触妇人身,(三)对妇人发淫猥之语,(四)向妇人说“供养淫欲法”,(五)做结婚之媒人,(六)自作超规定之高大房屋,(七)有施主时,造规定以上之大精舍,(八)以无事实的波罗夷罪,而诽谤别的比丘,(九)取别的事实附会于波罗夷罪,以诽谤别的比丘,(十)欲破僧团的和平,受其他比丘谏告亦不中止,(十一)作如此(第十条)比丘之友,不服从僧团之谏告,(十二)对自己之罪,不但不听其他比丘之谏告,反骂其他比丘,而不服从教团之谏告。(十三)与信者结特殊人情关系。损害清净的信仰,而不服教团之谏告。犯了以上十三条罪的人,应在二十人以上僧侣中受处分和忏悔。 第三类是不定法。这是不决定之罪。此罪只于比丘而有,比丘尼乃无之。内容有二条:(一)于秘密(隐藏)地方,与妇人单独(只有男女二人)对坐(坐向);(二)于不隐蔽之场所,与妇人单独二人对坐。以上二条,被有信仰的信徒目击时,由其信徒所告,而决定为波罗夷或僧残或单堕等罪,看情形而决(不定)。 第四类是舍堕法。这是对于衣服、钵及其它物品,超过规定的所有(持有)或有不法态度时,其物品会被僧团没收,且要于僧侣面前忏悔,此罪有三十条,犯了此罪的人,要于四人以上的僧侣前交出其物品(超过规定的物品)来忏悔。舍堕的“舍”是舍物品的意思,“堕”是堕地狱的罪的意思。 第五类是单堕法。此非如前项有关财物之罪,而是有关妄语、两舌、杀畜生或饮酒等,执着心烦恼之罪,内容有九十条(巴利律是九十二条)。犯了此罪的人,必须于三僧人前忏悔。 第六类是悔过法。这是应向他人告白或忏侮之罪。内容有关“食事”的四条律而成。犯了此罪的人,应于一人之前忏悔。 第七类是众学法。这并不是罪名,而是规定食饮的方法,说法的方法,或亲近在家人时,应注意的种种“威仪作法”。违此行为者,成立“突吉罗”罪。内容有一百条,故云“百众学”,但《巴利律》是七十五条。故意犯此罪时,应对上座比丘忏悔(对首忏),若非故意触犯此罪时,则于自己心中忏悔(责心悔)即可。 第八类是灭诤法。此亦非“罪名”,而是规定僧团中所起纷诤的“镇灭法”。内容有七种方法,故云“七灭诤”。由此方法,尚未能适当镇静纷诤时,上座即成立“突吉罗罪”。 (二)持戒得果 现在根据佛说《四十二章经》第三十七章,持戒得果文中提到《僧祇律》说:从前印度波罗奈国有二个和尚,大家约好一起到舍卫国去朝拜释迦牟尼佛。路途很远,天气甚热,二个比丘一老一少在途中走了多天,口渴难受,到处都找不到水吃,前行不久,突然发现前面不远地方有一口水井,心中感到安慰,松了一口气。二位和尚都走到井边,看到井里有水生大欢喜,年少和尚见水就畅饮一顿,吃得很饱,他暗里想到:我吃了水,不但解渴,更能延长寿命,不至渴死途中,可以去见佛。老的和尚他看到水,心里记得佛陀曾经说过:“佛观一钵水,八万四千虫”的教导。认为虽是井水,水里一定有八万四千虫。虫虽是微细动物亦有生命,我们吃水也是杀生。老和尚他就遵守佛戒,宁可渴死,坚决不吃井水。年少和尚对年老和尚说:你为什么不吃水?汝渴死在此不得到舍卫国去见佛呵!老和尚下定决心不吃水,不久就因渴极而死了。他死了以后,由于精进修行,严持杀戒,以持戒功德,即生第二层忉利天上,得有神通。当夜就先到舍卫国朝见佛陀,听佛开示法要,当下得到法眼清净,证阿罗汉果。而少年和尚不持杀戒,吃水以后,过了二天来到佛所,礼拜请法。佛问:是一个人来,还是有其他人同来。少年和尚以感叹心情把老和尚不肯饮水而渴死途中之事禀陈于佛。自以为是,不知惭愧。佛说:你是一个愚痴之人不持戒法,你说见我,实是不能见我。佛又将老比丘昨夜已先来见我闻法得道之事说了一番,这位年少比丘生大惭愧,深自懊恼,破佛杀戒,无地自容。由是发奋图强,更加勇猛精进,持佛戒法。通过这个故事,使我们佛教弟子深深体会到持戒犯戒二种思想和行为,得到二种不同的果报,望自三思,是为至要。所以佛说:“若有比丘,于海彼岸,能不放逸,精进不懈,敛摄诸根,虽去我远,我常见彼,彼常近我”。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