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环境污染追究刑责案,沈某也因此成为因污染环境罪获刑的第一人。 本报讯 (记者 王槐艾)日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扬州历史上首例环境污染案,仪征一私营企业主沈某因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去年11月25日,仪征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沈某在仪征市一工厂内,从事金属表面加工项目的生产,种类有抛光、发蓝、电镀等,但沈某未能提供环保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生产过程中有清洗废水排放,这些废水被直接排入车间南侧无防渗措施的水井中。经仪征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该清洗废水中含有铬等有毒物质。随后,仪征市环保局将该案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去年12月10日,沈某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后,作出了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两万元的处罚。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后,扬州首例环境污染追究刑责案,沈某也因此成为因污染环境罪获刑的第一人。 投稿请点击:我要投稿,讨论请进入:大地救援论坛,并欢迎访问大地救援的姊妹网站:中国梦 说明:大地救援网站是无量光佛教网旗下的公益网站。创办大地救援的动力来源于佛教弟子人人皆应上报四重恩(三宝恩、国家恩、父母恩、众生恩)的学佛理念。大地救援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或个人投稿,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并欢迎转载本站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