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界 结界粗之定义,简单讲是出家人要作法时,建立一区域范围,让恶行众生不来干扰作法之范围。一般结界有二种─即自然界与作法界二种作法所限定之区域。 (1)谓自然所限结界之区域者,大至阎浮一洲,小如一洲、一岛等。 (2)为作羯磨之法,而限定大小之摄僧界、摄衣界,乃至戒场等者(这是出家人之事)。又自然界中,但得作最初结界之一法,其余之羯磨法,则必行于作法界中。 另外,若是密法中的结界,是为护身结界,这就有护身、结印、观想、持咒等法,才能形成结界。 不管显教结界或密教结界法,都要身份相当者,才能学得到的,如前者要是出家人,后者是要受三昧耶戒行者始能听闻,不然就是盗法。 结界梵语 sīmābandha或bandhaya-sīman(音译畔陀也死曼)。Sīmā界标(a boundary , landmark,依我之谛实根本力能成为一界标(a depository of rules of morality)。Bandha者dha是法界,法界中以菩提慧力来做结缚ba之法(joining together, connection),而区划一定之地域,因此所成之作法使成为一坚固范围,即是结界。 (1)乃依「白二羯磨」之法,随处划定一定之界区,以免僧众动辄违犯别众、离宿、宿煮等过失。有关结界之范围、方法等,诸律所说颇有出入,今依四分律所整理者,大别为摄僧界、摄衣界、摄食界等三种。 (2)摄僧界,即此丘集聚一处,为便利布萨(共住而行说戒忏悔之仪式)等行事,避免境域太广而疲于奔驰所设之地区。分为自然界与作法界二类。自然界,又称不作法界,系指不须特别加以建立,而依天然地形所划定之地区。略分四种: (1)聚落界,有可分别聚落与不可分别聚落两种。可分别聚落,依准十诵律之说,系指以一聚落为界。不可分别聚落,依准摩诃僧祇律之说,系以六十三步(六尺为一步)为界。 (2)兰若界,有二种,若无诃法之人,则于距离聚落一拘卢舍(一说相当于六百步,杂宝藏经谓五里)之空静处为界;其中若有诃法之人反对之,则得以五十八余步为限(善见律毘婆沙谓七盘陀之量),彼等反对者则于此范围之外自行作羯磨等法。 (3)道行界,比丘游行时,可随所住之处以纵横一拘卢舍为界;于此范围内,则不得有别食、别布萨之情形。 (4)水界,即于离开陆地之船结界。上记四界之中,由于聚落界及兰若界各有二种情形,故凡有六相之不同。 作法界分为三种,即: (1)大界,有人法二同、法食二同、法同食别(又称单法同)。其中以「人法二同」为主,其余二种随缘别开。所谓「人同」,系指于同一住处、同一说戒之界区内,僧众和合共住;所谓「法同」,系指每半月集合,行布萨说戒之法。大界之范围,以一伽蓝地之外界为最小极限,广至十里,乃至百里。结此大界,为欲令说戒等僧事时,使一聚之僧和集,无一人乖隔。又大界宜以其地明显可见之山、河、树林等为界畔,称为界相。四分律卷三十五举出树下、空处、山、谷、村界等十九种界相;善见律毘婆沙卷十七列举山相、石相、林相、树相、路相、江相、蚁封相、水相等八种界相。大界之形状,诸律所说亦不一,善见律毘婆沙卷十七以方形、圆形、鼓形、半月形、三角形等五种为「结界五相」。此外,结大界时,界相内众僧会集后,久住之僧须宣唱四方之界相(山或石等),而作「同一住处、同一说戒以为结界」之告白,此即称唱相。 (2)戒场,僧中有犯戒之事端,为行忏罪,或行受戒等之法,须会同四人众乃至二十人众,为避免僧之疲极,特结四方形之戒场,称为四方界相。此戒场最少要容二十一人。按印度之戒场,原是露地,其内不得建僧房,但得以置佛殿及菩提树;又因戒场仅系秉受戒法之处所,故以拣择精粗为主。起初戒场结于大界之外,后因贼难而听许在大界内结。结界之次第为先结戒场,后结大界;若已先结大界,必须解去大界,再结戒场,次结大界。 二、释氏要览卷下 (一)指「衣界者,摄衣以属人,令无离宿罪;食界者,摄食以障僧,令无宿煮罪;僧界者,摄人以同处,令无别众罪。」 (二)指「女人结界」,即禁止女性出入之场所。 (三)佛堂内之内阵(系安置佛像之中央部分)与外阵(指内阵之周围,或一般参拜席位之外侧),此两阵之地区,以栏杆圈围,亦称结界。 (四)指密教之结界法。密教于修法时,为防止魔障侵入,划一定之地区,以保护道场与行者,称为结界、结护(结界护身之意)。 一般密教修法常用之五种结界,即: (1)地结,又作金刚橛,立橛于大地。其橛之根或谓至金轮际,或谓至水轮际等,为十八道契印之第六。 (2)四方结,又作金刚墙,若无四方之墙,则以三胡墙为墙,为十八道契印之第七。 (3)虚室网,又作金刚网,以金刚网张于虚空,网端垂于金刚坛上,为十八道契印之第十四。 (4)火院,又作金刚炎,以火炎旋遶于彼空网四周,可退除天魔波旬之障难,为十八道契印之第十五。 (5)大三昧耶,为前火院以外之总结界。此大三昧耶,于十八道契印法及如意轮轨均未记载。 结界区域之广狭,依经轨之说,极大者可至一千由旬,其次九百、七百、五百、三百、一百,乃至一由旬,小者或七肘、五肘、三肘、一肘等之量,乃至一手掌、一指甲之量。要之,皆以行者自心之广狭而建立坛场之界区;然实际修法时,常局限于修法坛之四周,或以道场之殿堂为结界之域。 结界之形状,多依所修之法而异,若修息灾法,采用圆相,修增益法用方相,修降伏法用三角相,修敬爱法用莲花相。又密教之结界亦以事、理而别为二种,如上记所说划定区域、结诵印明等之实际作法即属于「事结界」;若行者仅以观想之法完成结界,则属于「理结界」。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