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弥律仪要略(3)

入寺院 第九 凡入寺门,不得行中央,须缘左右边行;缘左先左足,缘右先右足。不得无故登大殿游行。不得无故登塔。入殿塔,当右绕,不得左转。不得殿塔中涕唾。绕塔,或三匝、七匝,乃至十百匝,须知遍数。不得以笠


  入寺院 第九

  凡入寺门,不得行中央,须缘左右边行;缘左先左足,缘右先右足。不得无故登大殿游行。不得无故登塔。入殿塔,当右绕,不得左转。不得殿塔中涕唾。绕塔,或三匝、七匝,乃至十百匝,须知遍数。不得以笠杖等,倚殿壁。

  入禅堂随众 第十

  单上不得抖衣被,作声扇风,使邻单动念。下床默念偈云:“从朝寅旦直至暮,一切众生自回护,若于足下丧身形,愿汝即时生净土。”不得大语高声。轻手揭帘,须垂后手。不得拖鞋作声。不得大咳(嗽)作声。不得邻单交头接耳,讲说世事。或有道伴亲情相看,堂中不得久话,相邀林下水边,乃可倾心谈论。若看经,须端身澄心默玩,不得出声。二板鸣,即宜早进堂。归位默念偈云:“正身端坐,当愿众生,坐菩提座,心无所著。”
  附:不得穿堂直过。上单下单,俱当细行,勿令邻单动念。不得单上写文字,除众看经教时。不得单上相聚,摆茶夜坐杂话。不得单上缝补衣被。不得眠卧共邻单说话动众。

  执作 第十一

  当惜众僧物。当随知事者教令,不得违戾(lì)。凡洗菜,当三易水。凡汲水,先净手。凡用水,当谛视有虫无虫,有以密罗滤过方用。若严冬,不得早滤水,须待日出。凡烧灶,不得燃腐薪。凡作食,不得带爪甲垢。凡弃恶水,不得当道,不得高手扬泼,当离地四五寸,徐徐弃之。凡扫地,不得逆风扫,不得聚灰土,安门扇后。洗内衣,须拾去虮虱方洗。夏月用水盆了须覆,若仰即虫生。
  附:不得热汤泼地上。一切米面蔬果等,不得轻弃狼藉,须加爱惜。

  入浴 第十二

  先以汤洗面,从上至下,徐徐洗之。不得粗躁以汤水溅邻人,不得浴堂小遗。不得共人语笑。不得洗僻处。凡有疮癣,宜在后浴;或有可畏疮,尤宜回避,免刺人眠。不得恣意久洗,妨碍后人。
  附:脱衣著衣,安祥自在。浴前先洗净,须细行,不得以洗净水入浴釜。汤冷热,依例击梆,不得大唤。

  入厕 第十三

  欲大小便,即当行,莫待内逼仓卒。于竹竿上,挂直裰(duō),折令齐整,以手巾或腰绦系之,一作记认,二恐堕地。须脱换鞋履,不可净鞋入厕。至,当三弹指,使内人知。不得迫促内人使出。己上,复当三弹指,默念云:“大小便时,当愿众生,弃贪瞋痴。蠲(juān)除罪法。”不得低头视下。不得持草画地。不得努气作声。不得隔壁共人说话。不得唾壁。逢人不得作礼,宜侧身避之。不得沿路行系衣带。便毕,当净澡手,未澡,不得持物。洗手默念云:“以水盥掌,当愿众生,得清净手,受持佛法。唵,主迦啰耶,娑诃。”
  附:若小解,要须收起衣袖;又不可著褊衫小解。

  睡卧 第十四

  卧须右胁,名吉祥睡,不得仰、覆卧,及左胁卧。不得与师同室同榻,或得同室,不得同榻。亦不得与同事沙弥共榻,或得同室,不得同榻。凡挂鞋履小衣等,不得过人头面。
  附:不得脱里衣卧。不得床上笑语高声。不得圣像及法堂前,携溺器过。

  围炉 第十五

  不得交头接耳说话,不得弹垢腻火中。不得烘焙鞋袜,不得向火太久,恐妨后人,稍暖便宜归位。

  在房中住 第十六

  更相问讯,须知大小。欲持灯火入,预告房内知云:“火入”;欲灭灯火,预问同房人:“更用灯否”?灭灯火,不得口吹。念诵不得高声。若有病人,当慈心始终看之。有人睡,不得打物作响,及高声语笑。不得无故入他房院。

  到尼寺 第十七

  有异座方坐,无异座不得坐。不得为非时之说。若还,不得说其好丑。不得书疏往来,及假借、裁割、洗浣等。不得手为净发。不得屏处共坐。
  附:无二人,不得单进。不得彼此送礼。不得嘱托尼僧,入豪贵家化缘,及求念经忏等。不得与尼僧结拜父母姊妹道友。

  至人家 第十八

  有异座当坐,不宜杂坐。人问经,当知时,慎勿为非时之说。不得多笑。主人设食,虽非法会,亦勿失仪轨。无犯夜行。不得空室内,或屏处,与女人共坐共语。不得书信往来等,同前。若诣俗省亲,当先入中堂礼佛,或家堂圣像,端庄问讯。次父母、眷属等,一一问讯。不得向父母说师法严、出家难、寂寥淡薄、艰辛苦屈等事。宜为说佛法,令生信增福。不得与亲俗小儿等,久坐、久立、杂话、戏笑;亦不得问候族中是非、好恶。若天晚作宿,当独处一榻,多坐少卧,一心念佛,事讫即还,不得留连。
  附:不得左右邪视,不得杂语,若与女人语,不得低声密语,不得多话。不得诈现威仪,假妆禅相,求彼恭敬。不得妄说佛法,乱答他问,自卖多闻,求彼恭敬。不得送盒礼,效白衣往还。不得管人家务。不得杂坐酒席。不得结拜白衣人,作父母姊妹。不得说僧中过失。

  乞食 第十九

  当与老成人俱。若无人俱,当知所可行处。到人门户,宜审举措,不得失威仪。家无男子,不可入门。若欲坐,先当瞻视座席:有刀兵不宜坐,有宝物不宜坐,有妇人衣被庄严等不宜坐。欲说经,当知所应说时,不应说时。不得说:“与我食,令尔得福。”
  附:凡乞食,不得哀求苦索。不得广谈因果,望彼多施。多得,勿生贪著;少得,勿生忧恼。不得专向熟情施主家,及熟情庵院索食。

  入聚落 第二十

  无切缘不得入。不得驰行。不得摇臂行。不得数数傍视人物行。不得共沙弥小儿谈笑行。不得与女人前后互随行,不得与尼僧前后互随行。不得与醉人、狂人,前后互随行。不得后故视女人。不得眼角傍看女人。或逢尊宿亲识,俱立下傍,先意问讯。或逢戏幻奇怪等,俱不宜看,惟端身正道而行。凡遇水坑、水缺,不得跳越;有路当绕行,无路,众皆跳越则得。非病缘及急事,不得乘马,乃至戏心鞭策驰骤。
  附:凡遇官府,无论大小,俱宜回避。遇斗诤者,亦远避之,不得住看。不得回寺夸张,所见城中华美之事。

  市物 第二十一

  无诤贵贱。无坐女肆。若为人所犯,方便避之,勿从求直。己许甲物,虽复更贱,无舍彼取此,令主有恨。慎无保任致[僣-日+心](愆)负人。

  凡所施行不得自用 第二十二

  凡出入往来,当先白师。做新法衣,当先白师;著新法衣,当先白师。剃头,当先白师。疾病服药,当先白师。作众僧事,当先白师。欲有私具纸笔之辈,当先白师。若讽起经呗,当先白师。若人以物惠施,当先白师已,然后受;己物惠施人,当先白师,师听然后与。人从己假借,当先白师,师听然后与;己欲从人借物,当先白师,师听得去。白师听不听,皆当作礼;不听,不得有恨意。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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